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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温津贴看《劳动合同法》执行之难

文章来源:- 2009/3/13 11:05:29
从高温津贴看《劳动合同法》执行之难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市从9月开始实施。近日(11日),东莞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已获悉此事,收到《通知》后将按程序起草实施方案以尽快执行。(《南方都市报》9月12日报道) 
  根据这个《通知》,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10月。
 
  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劳动标准,当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内容,视工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向职工发放高温补贴。在新《劳动合同法》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高温津贴”,但《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同合同应具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了相关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以及“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可是,尽管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这些国家大法,市场上也有诸如《最新国家劳动权益保护标准实施手册》等书刊读物,部门条例、法律法规也是汗牛充栋,而诸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部门也是年年发,可是照样“光打雷,不下雨”。更令人吃惊的是,有限的高温津贴又流到哪里去了呢?有媒体报道,不是公交司机,不是环卫工人,也不是一线交警,更不是烈日暴晒下的农民工,而是高级白领,是机关工作人员。
 
  这也应了那么一句话,法律是灰色的,而现实之树常青。社会纷繁复杂,法律仅仅只是一件工具,它无法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缜密周延。而且,法律必须经由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执行,套用《圣经》里面的一句话:“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
 
  《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这部据说以劳动者为本位的法律,被称为劳动者的尚方宝剑,可是,从这个“高温津贴”一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劳动合同法》的执行之难。法律天生就有过剩的危机,就像这些劳动法条、这些文件、这些通知,在现实的面前竟通通成了摆设。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已经尘埃落定,但是,劳资双方的博弈和较量却远未结束。《劳动合同法》的强硬对于广大工人、职员来说,确实是一个福音,但是,在当今工会弱势、职代会无权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怪圈,仍有待观察。
 
  众所周知,此前的《劳动法》,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以及法律责任等都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法》阻止了“黑砖窑”、“血汗工厂”的发生吗?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同样也面临类似的困惑,“高温津贴”的异化表明,在今后的日子里,《劳动合同法》也应该经过这些实践的检验。
 
  最近,哈佛大学刘瑜先生写了一篇《怎样保护弱势群体》的文章,令我深受启发。他说,对于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来说,最强大的资源莫过于自己的组织,“可悲的是,很多时候社会的这种自生组织能力不但没有得到鼓励,反而被阉割。”在中国,工会扮演的是一个“二政府”的角色,关键时刻却往往“失语”,而民间的自生组织却常遭到挤压和报复,“社会的自身组织力量被政治和资本的力量联手瓦解”。对于《劳动合同法》,我想套用刘瑜先生的话来表达我的想法:劳动者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但他们更需要的,是法律允许他们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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