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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劳动合同法》“法律准备期间”企业异动

文章来源:- 2009/3/13 11:02:46
警惕《劳动合同法》“法律准备期间”企业异动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出台。如今,距新法实施还有4个月,有专家提醒说,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大规模减裁。


    《劳动合同法》解读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吴建军律师近来一直关注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以及相关议论。吴建军认为,一部法律的通过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是近几年少见的情形,《劳动合同法》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对这一立法宗旨问题的争议伴随着整个立法的始终。新版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从立法精神上讲,整体上是倾向于劳工方的,符合国际上劳工立法的通则,它将在很大程度上扭转劳工与资方博弈的不利局面,有助于提升劳工的议价能力;并且在资方长期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况下,逐渐确立市场经济中劳资的平等地位,但这个“一边倒”是相对于旧劳动法而言。在该法实施后,在理想的用工环境上,仍将吁求完美实现它的诸多要素。这将是一场继续博弈的战斗。对于执法部门、每一个劳动者、资方都将面临新课题、新挑战。“首要的问题是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必须提高,权利只给那些最珍视她的人,这个意识不仅仅是在发生争议后主张权利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及劳动过程中的自觉保护权利的意识。然后才是政府部门及工会组织对劳动者的维权教育、对资方用工监管。”吴建军说。


    《劳动合同法》九大看点


    吴建军律师将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进行了比较,列出了该法的九大看点:


    1、新《劳动合同法》扩大适用至事业单位


    2、签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3、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4、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5、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6、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7、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8、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


    9、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利好中的隐忧


    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且不得裁减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虽可以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但由于现在离此法正式实施尚有4个月时间,这就并非意味着已在企业劳动就业的员工都能顺利地度过“危险期”。此前,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减裁。这一善意的提醒甫一传出,便引起了部分企业老员工的不安:企业会不会真如专家所说,利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的空当采取裁员措施呢?


    吴建军律师也表示了对此的担忧:“在这段时间,一些用人单位若不讲用工道德,逃避社会责任,很可能会利用政策缓冲期、时间差打出擦边球,不负责任地大规模减员,将老员工或老年员工当作‘包袱’扔掉。”


    对此,记者采访了某广告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徐女士,徐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他们对《劳动合同法》还在研究阶段,还没有针对法中规定的条款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而对是否可能提前辞退老员工的提问,徐女士不置可否,没有明确表态。不过徐女士向记者强调,该公司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处理劳资关系,而一般企业的老员工都可以视为企业的一笔无形资产,对于广告公司来说,将会认真比较裁掉老员工给企业带来的得失,“相信没有人会放弃自己的骨干员工。”徐女士说,从长远来看,新《劳动合同法》还会促使企业开始注重人才规划。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在广州举行的法律研讨会上认为,企业突击裁员是毫无必要的。《劳动合同法》在经济补偿方面设置有过渡性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分段计算,对该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吴建军律师则提出,在剩下的4个月时间里,劳动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不准用人单位趁“缓冲期”随意裁减老员工,以致使老员工为新法规的实施作出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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