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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单位拒认 法律援助讨回公道

文章来源:- 2009/3/12 14:05:37
因工受伤单位拒认 法律援助讨回公道


    家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广发永乡的农民李志彬今年37岁,2005年10月18日,经同乡介绍到房山区某煤矿打工。此矿于2005年1月发包给个人于某经营,李志彬到达煤矿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志彬从事井下作业,每从井下采运一罐车的煤可以拿到30元,多劳多得。这样,没有经过任何培训,毫无井下工作经验的李志彬开始了采煤、运煤的工作。2005年10月21日早上2点,正在井下刨煤的李志彬遭遇了顶板坍塌事故,被顶板砸伤,工友们将李志彬从井下抬出,由席占军开车送往最近的史家营卫生院。医院为李志彬拍了片子,认为李志彬伤势严重,建议他们转院。李志彬于当天上午被送往房山区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志彬为腰1 爆裂性骨折伴脊髓神经损伤,马尾功能障碍,不完全性瘫痪。


    李志彬受伤住院后,五口之家唯一的经济来源没有了,生活陷入了困境,“今后怎么生活”是躺在病床上的李志彬更大的心病。李志彬希望单位能对他进行经济补偿,但多次与老板协商也没有结果,于是向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李志彬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为单位工作,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他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房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李志彬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张金海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详细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建议先确认劳动关系并申请工伤认定。律师和李志彬一起先后找到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工友出具了书面证明提交给仲裁庭,并说服了证人当庭作证。在开庭过程中,单位作为被申诉人始终未到庭。仲裁庭缺席裁决,认定李志彬与煤矿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煤矿不服裁决,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确认李志彬和煤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庭审当天,煤矿法定代表人参加了诉讼,称李志彬和煤矿没有任何关系,煤矿所有工作人员均不认识李志彬,并向法庭提交了由煤矿所在村经济联合社出具的事发当日煤矿正在停产关闭的证明。张律师恳请证人出庭证明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指出,该煤矿属村集体企业,与煤矿存在利害关系,对村经济联合社出具的停产证明提出质疑。最终,法院采信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了确认李志彬与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


    张律师陪同李志彬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来到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申请工伤认定的手续,同时申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2006年6月8日,李志彬拿到了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为李志彬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经房山区老丁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李志彬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结论是: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成都鉴定标准伤残四级。依此,李志彬的医疗费用将得到报销,并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津贴及护理费,并一直保留与煤矿的劳动关系,直到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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