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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遗症仍然是工伤

文章来源:- 2009/3/12 13:19:08
工伤后遗症仍然是工伤



    乌鲁木齐市电业局的职工李雪明,2年前发生意外被认定为工伤。后出现很多不适症状,经鉴定这是外伤后留下的综合征,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再次认定这也属于工伤。电业局不服认定结果,将劳动局告上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雪明头外伤后综合征属于工伤。5月29日,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双方针对后遗症是否与第一次的工伤有关、事隔2年后能否再次认定工伤2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3年7月,李雪明在施工中不慎掉入电缆管中,后就诊于乌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骨折,其他部位未见异常。同年11月,电业局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认定工伤,李雪明被认定“右足舟状骨骨折”为工伤。
  病愈后,李雪明总是感到头疼、头晕、肢体麻木等。他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称他在工伤中头部受伤造成精神障碍。2005年7月,自治区人民医院给李雪明出具伤情鉴定:“这些症状都是头外伤后综合征、脑梗塞”。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医院的鉴定,认定李雪明的头外伤综合征与头部外伤有关。2005年8月,市劳动局作出李雪明头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决定。
  2005年12月,电业局不服市劳动局认定工伤一案,向天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业局认为李雪明受伤经医院检查时,只是脚部骨折,大脑和身体其他部位并没有发现异常。现在距离事发意外已经有2年时间,他又提出工伤时也伤到了头部,这不符合事实,要求法院撤销劳动局的错误认定结果。
  天山区法院一审后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李雪明提出上诉。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雪明受伤后,医院的证明书上虽写明其他部位未见异常,但从头、面部的诊断结果中可以看出,他的头部的确有外伤的事实。所以依据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李雪明所患病确实与头部外伤有关联,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维持劳动局作出的李雪明头外伤后综合征为工伤的决定。
  李雪明的代理人认为,工伤后遗留的后遗症也算工伤,法律中已作了明确规定。李雪明首次认定工伤时,只对脚部明显伤进行了认定,没有对头部和其他部位鉴定伤情,所以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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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因公外出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失踪的;或因突发病造成死亡、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等情况,都属于工伤。
  申请工伤的有效期限是1年,从受伤治愈后的第一天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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