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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工作不好找,心急更要小心五个“火坑”

文章来源:- 2009/3/16 13:17:53
大学生工作不好找,心急更要小心五个火坑



  许多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都有些“急吼吼”的心态,不仅对接收单位不挑不拣,甚至连“劳动合同”这一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都“不挑不拣”了。市劳动监察总队日前组织对用人单位监察检查发现,不少大学生和单位职工都“栽倒”在违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五个“火坑”里。

  记者昨天对大学毕业生进行了一个微型调查,结果发现,大多数大学生对于劳动合同重视不够或者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虽然所有大学生都认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但仍有1/3左右学生表示,在用人单位坚持的情况下,可以先工作起来,以后再慢慢签订劳动合同;还有1/3左右的学生表示,先签“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结束后再签定“劳动合同”是可以接受的;对于“试用期”,接受采访者的接受程度大多是3到6个月,但2/3都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可以延长到一年。至于合同条款中的违约金金额,大多数被访对象都非常“宽容”,觉得“那是以后的事情了,现在先签了合同,拿到工作再说。”

  与此对应,记者从市劳动监察总队得到的信息表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行以来,用人单位执行的情况不容乐观,一些存在多年的“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而尤其是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是很欠缺。

  市劳动监察总队此番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过程中,共检查了200多户企业,其中国有、集体企业48户,外资、台港澳企业54户,个体、私营企业48户,其他54户,涉及职工20147人。在这200多户企业中,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39户,涉及职工396人;未办录用手续的39户,涉及职工339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0户;其他违规行为的还有10户。市劳动监察总队对其中47户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另有20户单位被处理处罚。

  劳动监察大队所指“五坑”:

  职工进单位后,用人单位一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办录用手续。

  与职工签订所谓的单纯“试用期合同”或“试用期协议”。

  劳动合同设立的试用期过长。

  试用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合同约定内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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