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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就业促进法 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文章来源:- 2009/3/13 11:16:27
解析就业促进法 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第一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法律,把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促进就业的方方面面作出了相对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平等就业


    案例:在某高校BBS的求职版上,一条图文并茂的帖子引人注目:“寻一名与照片相像者,有要事相求,事成酬谢1000元。”该帖子的发布人是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小李,刚找到一份工作,单位要求进行全面的入职体检,这让他的神经紧绷起来,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知道过不了血液检测关,情急之下,他只好找一个和自己外表相像的人当“替身”。据了解,小李很是优秀,每次求职,面试都能顺利通过,可到了体检这一关就没戏了。“难道一个人与乙肝沾上了边,就与美好的事业绝缘了吗?”小李陷入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据统计,我国目前约1.2亿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其实,根据有关医学资料,一般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传染性很小,对健康危害也不大,但不少单位仍会以健康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就业促进法》虽然没有提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具体字眼,但在第三十条却作了概括性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可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就不得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换言之,除了前述规定,其他任何机关或单位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遇到就业歧视可以打官司


    案例:小王是某高校一名理工类的女硕士研究生,现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由于工作出色,颇受领导赏识和同事好评。但想起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受到的歧视,感慨万千。她曾经去过一个招聘会现场,一百多家单位招聘,竟然一份简历也没有投出去。因为很多单位在招聘海报上明确说明仅限男生,其余单位即使不明确标示,对于女生也大都含蓄拒绝,“我们单位经常会出差,你一个女生禁不起出差的折腾,还是另谋高就吧”。“我们单位经常加班,而且以往招的人大都是男生,你如果进我们单位工作会不适应的”。虽然也有少数单位有招女生意向,但开出的条件很是苛刻,比如在三年之内不许结婚,即使结婚也不能生育。再有在待遇方面规定女生硕士与本单位本科男生一样标准,等等。


    解析:其实,我国不少法律都有关于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阐述和规定。如《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这些规定都是一些政策性口号,太过原则和笼统,没有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因此广大女性面对性别歧视束手无策。而《就业促进法》不仅规定了政府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的职责和用人单位与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性别歧视的义务,还规定了一个极具可操作性的内容——如果自己遭受到就业歧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凡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如前述健康和性别歧视外,还有民族、种族、信仰、年龄、身体(如身高、相貌、残疾)、地域、学历等各种五花八门、或明或暗的就业歧视,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作出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作出赔偿。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案例:老张是一下岗职工,在别人的介绍下,来到了一家职业中介所。工作人员当即给老张联系了一家单位,条件是需交100元押金,成功了则再加交50元算是中介费,失败了则只需交5元服务费,100元押金退回。老张去了那家单位进行了面试,结果发现工作环境太差而且待遇很低,就没有签约。等回到职业中介所要押金时,工作人员却说单位已经给你找好了,是你自己不愿意去,就等于介绍成功了,执意不肯退押金。


    解析:当今的职业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不仅很多机构不正规,而且收费项目繁多。一般而言,即使一些正规中介承诺在未被录用或试用时不收介绍费,但也都会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虽然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可全额或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退回,但最终能完全兑现承诺的却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就业促进法》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此外还特意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果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因此在《就业促进法》实施后,职业中介机构各式各样的押金应该寿终正寝了。


    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将得到就业援助


    案例:老刘一家四口生活举步维艰,老刘夫妻双双下岗,只得在街头给路人擦皮鞋。儿子原本有份好工作,但前不久因工负伤,失去了一条胳膊,离开单位后多次去找工作,但都因残疾而被拒绝。女儿虽然已经大学毕业了,可是由于严峻的就业形势,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老刘也曾多次到有关部门请求帮助,但大都无功而返。


    解析:针对当前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的困境,《就业促进法》有一节专门规定了“就业援助”。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此外,还有一些可以量化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上述规定对老刘来说,无益是一个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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