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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讨薪可跳过劳动仲裁 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文章来源:- 2009/3/13 10:40:44
劳动者讨薪可跳过劳动仲裁 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 核心提示】 

    根据已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没有足额支付工资和劳保的情况下,劳动者将享有“解除合同权”,还能领到补偿金;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总体成本也将比旧法增加,新法中,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可获得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而不是旧法中的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赔付。

    根据新法,支付令一下,劳动者在追讨拖欠的工资时不必再经劳动仲裁程序,耗时将大大缩短。



    【典型案例一】


    旧法追讨工资最快要半年以上

    一年来,老纪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就是不断地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向厦门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讨工资。

    他的讨薪之路开始于去年3月。他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追讨工资,仲裁结果是公司应一次性补发给他2005年6月20日至2006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并为他一次性补缴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期间的社保费。之后老纪向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了该裁决。

    然而,此后老纪和公司就工作岗位安排和合同签订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合同签不了,工作没安排,单位又没给生活费,老纪的处境挺尴尬的。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否则就超过了申诉期。所以,每隔两个月,老纪就必须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一次追讨工资的书面仲裁申请。

    而且,我国的劳动争议实施的是“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的强制仲裁程序。因此假如老纪的公司对于仲裁裁决不服,还要经过法院诉讼程序。这样,老纪追讨一次拖欠工资,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如果公司把诉讼时间拖长,耗时一年多也很正常。



   【 说法】


    支付令下,无需再走劳动仲裁程序

    有专家曾指出,追讨拖欠工资遇上“一裁两审”程序,对劳动者很不利,根本经不起这样耗着。许多劳动者遇上拖欠工资,如果不是数额较大,非讨不可的,也就不讨了。

    追讨拖欠工资的这种尴尬,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有望解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关庆勇认为,有关“支付令”的规定,比较符合现阶段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需要。像老纪这样的劳动者,只要一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需要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这个程序。另外,支付令由法院发出、执行,比之仲裁,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



    【典型案例二】


    为9天加班费,放弃高薪的银行工作?

    王女士与供职14年的“老东家”对簿公堂。她的理由是“老东家”欠她9天的加班工资,因此索求12.76万元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从1992年7月起,王女士就在这家国有银行上班。2005年3月1日,该银行改制后,银行与王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即劳动者)同等时间的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按照王女士的理解,她是一周5天工作制,超过工作时间都必须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王女士说,2006年1月至9月,她每个月都在周末加班一天,累计加班9天。但是,银行在这9个月里既没有及时给她安排调休,也没有及时发放一分钱加班工资。

    被告银行首先否认王女士在周末加班。银行还说,其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王女士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低于国家法定标准,因此即使她每月在周末多上班一天,也只能算正常上班,而非加班。

    按照王女士的计算,这9天的加班工资也只有1517元。而她却因此提出企业违约,要求准许她与该银行解除劳动合同。为区区千余元的加班工资,王女士放弃高薪的银行“金饭碗”,原因何在?

    大宗索赔还在后头。王女士提出,因银行方面违约以致合同得提前解除,因此银行应支付违约金12.76万元。另外,王女士说,银行不肯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她因此要求银行每月赔她5400元不能及时就业的损失。

    被告银行认为,王女士不愿辞职,因为得支付巨额违约金,所以才提出加班工资问题。银行认为,违约的不是被告其实是王女士。

    目前,此案尚未判决,谁“违约”尚待法院来判断。


 
    劳动权益本就该斤斤计较。



    【说法】


    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企业还得支付补偿金

    王女士想行使的是“解除合同权”,这项权利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支付工资的举证义务在企业。一旦企业没有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所要做的就是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律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这项规定,对保证劳动者足额领取劳动报酬,减少企业违规不给劳动者缴付社会保险,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典型案例三】


    无故提前解约 赔付员工违约金和补偿金

    小杨1997年8月进入厦门某技术公司,任生产主管。去年8月1日,公司以小杨玩忽职守导致产品质量出问题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从小杨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除了违约金1000元。

    小杨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不仅要退还1000元的违约金,还要支付违约金1000元、经济补偿金2.7万元。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查明,小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0元,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000元。但公司无法证明质量问题是因为杨某玩忽职守造成的。

    为此,仲裁部门“判定”该企业违约,应将扣取的违约金1000元退还小杨,并一次性支付给小杨违约金1000元和经济补偿金2.7万元。

    假如小杨之前没有与公司约定违约金为1000元,他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是3年的话,小杨可以拿到违约金1.8万元,而不是1000元。因为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是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每年支付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也就是3000元×6个月=1.8万元。

    若适用《劳动合同法》来处理,小杨已经在该公司工作9年,赔偿金相当于要赔18个月的工资,因此厦门某技术公司除了退还扣取的违约金1000元外,还应当支付给小杨赔偿金3000元×18个月=5.4万元。



    【说法一】


    合同自然终止也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赔两个月的工资。

    据介绍,这和目前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按照目前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一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是按未履行合同的年限,每年支付两个月的本人工资。而经济补偿金是按已履行合同的年限,每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依照新规,在单位工作年限很长的劳动者,比旧法的赔偿要高。



   【 说法二】


    两种情况劳动者要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两种情况要承担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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