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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遭公司末位淘汰制被辞

文章来源:- 2009/3/12 13:47:58
合同期内遭公司末位淘汰制被辞


  “我在合同期内因为末位淘汰制被辞退,但是公司不给赔偿金,这合理吗?”昨日,杨先生向本报求帮,他3年前与成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合同。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按末位予以淘汰。最近,杨被末位淘汰,虽在合同期内,但公司按制度行事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合同期内“末位”淘汰了我

  杨先生认为,按照公司末位淘汰的制度,他被辞掉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是合同期内自己被解聘是否该得到经济赔付?他告诉记者,公司的解释是他们是按照制度在办事,不存在违约,所以就不应该赔偿。自己的权益是否被侵犯?是选择沉默还是坚决捍卫自身利益,杨先生一时失去了主意。

  据杨介绍,像他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我有一个朋友在一个公司销售部上班,合同是一年一签,公司规定连续3个月排名最后就要遭淘汰,我这个朋友在签完合同的第四个月就被‘炒’了。”杨说,而他的朋友认为自己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对被解聘没有半点怨言,完全没有怀疑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调查 员工呼吁企业制度要合法

  记者发现,近几年,“末位淘汰制”被很多企业、单位采用,甚至成了一些企业激励员工上进的法宝,尤其是从事IT或技术研发的岗位或者单位对该制度更是“情有独钟”。

  多数员工对于该制度持反对态度。“太残酷,部门员工每个月都十分努力,但成绩显著的员工仍然被排在末位,成为被淘汰的对象。”一公司职员魏先生说,“这样的制度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激励员工努力的办法,但也容易造成员工之间的不良竞争。如果在公司合同期间内,使用末位淘汰制度解聘员工,肯定伤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走访中,员工呼吁企业应该在遵循《劳动法》等法规的前提下,制定企业的规章制度。

  律师 合同期内被“炒”员工可索赔

  杨先生和其朋友的情况该不该获得经济补偿?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邓志军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要看末位淘汰制是否写入合同中,并作为合同的终止条款。如果制度已写入合同中,而且公司是合同期满后对杨进行辞退就可以不作经济赔偿。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任职期间,如果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況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如果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提前30日通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一年(含一年以内)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偿。杨先生是在合同期内被解聘,那么就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他在该公司已经工作将近3年,便可以按照3个月的工资索要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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