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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合同期满也可补偿

文章来源:- 2009/3/12 11:24:33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合同期满也可补偿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一消息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记者就此采访时,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了相关解读。

  不给入社保可与单位解约

   《草案》:在以下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解读:现行的《劳动法》中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义务未做硬性规定,这就给了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草案》中将给员工办理社保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规定下来,给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使得劳动者维权更有保障。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早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就已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我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早就成了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

  合同期满单位也要给补偿

   《草案》: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因为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这就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针对这种情况,《草案》中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新生事物——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

  掌握商业秘密者跳槽受限

   《草案》: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解读:近期,掌握微软核心技术机密的李开复博士突然跳槽到Google,微软因此起讼,指控李开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本次草案首次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即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这就意味着,今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

  权威声音  劳动部门:早就盼着这个法

   “我们早就盼着这个法了。”昨日,当记者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面世、并正在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时,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负责人兴奋地表示:“虽然草案中的很多内容都是目前劳动部的规章、制度,但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的内容,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这就提高了一个层次。如草案中提到的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称,草案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更为明确,将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执法依据性也会更强。记者 王术

  律师:草案是一场“及时雨” 

   沈阳市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功涵认为,虽说《劳动法》和《合同法》都已出台,而出台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结合起来的劳动合同法同样十分必要。杨功涵特别支持《草案》中的这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这条法律不仅起到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还能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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