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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职工社保谁来交

文章来源:- 2009/3/12 13:45:03
被借职工社保谁来交


  今年1月,某服装公司与某服装加工厂协商订立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服装公司发现对方是一家乡镇服装加工厂,技术力量不足,服装公司便提出将本公司技术人员贺某暂借服装加工厂指导技术工作。双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关于贺某的借用协议,协议约定:借用时间为半年,借用期间,贺某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

  贺某借到服装加工厂工作后,为服装加工厂解决了一系列技术问题,服装加工厂也按月向他支付了工资。半年后,借用协议期满,贺某回到了服装公司。

  回公司后贺某才发现,这半年来,公司未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于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养老保险。人事部张经理解释说:“你被借出后,公司就没有你工资的支出。这半年,你一直为服装加工厂干活,他们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资,就应该也为你缴纳保险。”

  贺某于是找到服装加工厂,服装加工厂给他的答复是:“在与你们公司订立的借用协议中,只规定我们在借用期间负责支付你的工资,并没有说还要负担你的养老保险,所以,我们没有为你缴纳保险的义务。”

  看到自己像一只皮球,被两个企业踢来踢去。贺某只能去找仲裁了。

  那么,贺某的保险究竟应由哪家企业来缴纳呢?

  本案中,服装公司在借出贺某时,只与服装加工厂约定,工资由服装加工厂负责支付,并没有约定由谁来承担贺某的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当贺某提出补缴养老保险问题时,服装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应由服装加工厂来承担。而事实上,贺某在借出期间,和原单位(即服装公司)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所以服装公司应负有为贺某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地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条例》规定的很清楚,即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它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求用人单位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谁来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是一方全部承担还是部分承担,双方明确责任;另一方面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在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时,应由谁来承担。如果双方约定了承担责任,后者未承担,那么应由前者来承担;如果双方未约定,亦应由前者来承担。这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是多方面的,如为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国家规定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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