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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 2009/3/12 11:11:10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詹国林:我单位有位职工在续签劳动合同以后就提出已经怀有身孕,然后就一直没来上班,说是国家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之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表示单位至少要“养”她到小孩满一周岁为止。由于我们的工作是一人顶一个工作岗位,现在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还要再招人来顶替她原来从事的工作,而她的工资仍需我们单位继续负担。请问,单位对此能采取什么办法? 

  咨询员:根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便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合同期限也要顺延到上述情形消失为止。女职工计划内怀孕,若医院证明其需要保胎休息,则经过单位审核后,需按病假管理办法支付病假工资。若职工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旷工,因此严重违反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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