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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怎么办?

文章来源:- 2009/3/12 13:34:00
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超出时限怎么办未作明确规定,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也未对此作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超出时限的一般不予受理,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9年9月6日人发[1999]99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和<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第14条中有以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但该条款仅限于人事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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