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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最低工资计算方法纳入劳动合同法

文章来源:- 2009/3/12 11:54:38
把最低工资计算方法纳入劳动合同法


  “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证实,“假如是按照国际上通用的方法——‘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目前没有任何一个省份能达到这个要求”(据《中国经济周刊》5月8日报道)。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过低、几年不提高等情况,较为普遍,甚至出现了“最低工资标准低、就业不如‘吃低保’”的怪现象。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者“一职难求,一职难保”等因素外,还有一些颇为流行的论调,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如,“成本论”或“难以为继论”。前年,广州市计划上浮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遭到了一些企业主的阻击,理由就是成本高了,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还有“扼杀投资环境论”,这一观点在官方颇有市场。一些地方领导常说,最低工资标准高了影响投资环境,把好不容易招来的投资者给吓跑了。还有“产业转移论”或“失业论”,始作俑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剑阁。他说,如果工资提得太高,投资者就会把产业都转移到工资更低的越南去了,我们打工者连工作的机会都没有了。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或法律。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部令《最低工资规定》,在确立最低工资标准上,提供了3种计算方法,而全国比较普遍采用的,是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这两个标准较低的计算方法,几乎没有地方按三种方法之一的国际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按照月平均工资的40%~60%来计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如北京,现在月平均工资是2734元,而北京的月最低工资仅达到了月平均工资的24%。

  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法”40%~60%的要求,仅达到了一半左右。大家都知道,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大多是弱势群体。劳资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工资,劳资关系本身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劳动者总是处于弱势。维护弱者利益,是一个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神圣使命。任何国家的劳动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都是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

  把最低工资计算标准与国际接轨,将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让劳动者通过辛勤劳动获得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理应成为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之内容。

  我国于1995年1月1日实施了《劳动法》。由于近年来劳动争议越来越多,《劳动法》的规定已难以全面维护现实中的劳动者权益,于是开始酝酿《劳动合同法》,以平衡不平等的劳资关系。今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公开征集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笔者在此建议:将与国际接轨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作为强制标准而不是参考标准,纳入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

  这是避免各地滥用标准人为压低最低工资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法律平衡劳资双方权益、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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