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关注《劳动合同法(草案)》·有此一说
有专家和市民建议,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同时———
用人单位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本报讯记者薛江华报道:《劳动合同法(草案)》颁布后,许多市民和专家纷纷就社保能否写入《劳动合同法》、特殊工种的合同签定期限能否长一点等话题在本报展开了热烈讨论,可记者日前却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有部分市民和专家认为,在为劳动者争取权益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经营一家广告公司的市民许先生认为,虽然社会上不时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发生,但不表明企业在劳动者面前占有绝对的强势地位。他举例说,自己的公司曾高薪招聘一名广告创意人才,猎头公司推荐的人很摆谱,说劳动合同得由他本人提供格式和条款内容。
市民覃先生本身就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他认为应该将总则第一条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他说法律应该在立法时就要考虑到主体的公平。
覃先生对《草案》第十三条关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条款也提出了异议,他说现在很多企业都存在分类合并的现象,同一用人单位可能变成两个用人单位。此外,“有的工人可能会因为不喜欢某一个工种,主动要求试用其它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