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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要求公司托管组赔偿安置费吗?

文章来源:- 2009/3/12 9:59:02
我能要求公司托管组赔偿安置费吗?


  我于99年11月进入某A公司工作,2000年4月该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B,2003年B公司将我所在部门拆与其它公司成立C公司,目前C公司被依法进入清算托管阶段,托管其间托管组下文说所有员工将被安置进入D公司,不签合同者将被视作自动从C公司辞职,请问这合法吗? 

  我最后一次与C公司签劳动合同是从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目前我也未与D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并要求公司托管组付我安置费?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由于各地劳动法规规定不一致,你未说明所在地,我仅就上海市的规定来分析你的问题: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三)用人单  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六)用人单位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种情况是再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劳动合同可以由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分立、合并”与“转制、改制、资产重组”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一致的:由后续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而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时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被撤销时因为没有后续的用人单位,因此只能支付补偿金后终止合同。从法律规定来看,这两者是不能等同的,在劳动关系处理时,应予以把握,严格区别对待;从立法原意角度看,两者也并无概念重叠部分。因此,企业合并不属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以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为原则,以解除为例外。 

  根据上述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首先协商由后继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协商不成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之一: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另有约定。即在上述情形下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当事人的合意,从而排除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单方面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制、改制、资产重组等”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象你这种情况,从B公司到C公司是合并,从C公司到D公司你未说明是什么性质,但也是类似于有后续用人单位这种情况的。因此,企业在托管阶段将员工安置进入D公司,双方应当协商变更合同主体由后继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员工拒绝与D签订劳动合同,只能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单位同意向你支付补偿金当然可以,如果协商不成职工自行离职的,则企业也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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