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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争取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2009/3/11 9:15:19
如何争取合法权益


问:如企业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在就业协议中规定“毁约金”的事项。毕业后,学生来到单位后,在还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未超过试用期时,毕业生提出要离开单位。企业能否以毕业生来要求学生缴纳毁约金? 


董保华教授 

答:就业协议在学生报到就业后即失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真正载体,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某用户 

问:我有一女性朋友,28岁,原在人事部工作,结婚不久,品管部因员工离职缺人,经协商公司将其调至品管部应急.不久,公司又招一男至品管部.半年后,仓库缺人,公司想找她接管,被拒.后业务部有一员调入人事部,公司就想调她到业务部,但该部门岗位明显不适合她,她拒绝后,公司决定对她放长假,理由是现岗位已不需要她.由于公司百般刁难,她已对该公司不抱希望,但她正打算生养小孩,辞职显然得不偿失.公司老板口头答应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她打算接受放假决定,请问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签定协议吗? 


董保华教授 

答:公司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可以调动员工工作岗位,但是如果没有合适岗位单位又不愿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可以继续履行其支付约定劳动报酬的义务。所以,放长假可以,但是劳动报酬不能减少或者克扣。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用户 

问:我现在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半年多了,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公司最近可能要裁人,我想问一下,如果让我离职的话,应给予多少赔偿金,是按照一个月算的,还应是三个月,我听朋友说是三个月,但劳动法是说一个月吧,谢谢,希望能得到你的指点! 


董保华教授 

答:你应是按照一个月算的,另外还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某用户 

问:我公司有一员工8月份查出患有乙肝,即在家休养至今,而他与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10月30日到期,因我司是食品加工企业,对于此类患病员工是坚决不能用的,请问合同到期我司可否与之终止合同? 


董保华教授 

答:如果在法定医疗期内是不能终止的,应当顺延到医疗期结束;并且在终止时必须支付相关补偿。 


某用户 

问: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了2个月,公司一直没有和我们签定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拖欠工资不发,也没有为员工上任何保险,并任意克扣工资,延长试用期,请问是到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还是到法院起诉呢? 


董保华教授 

答:法律提供了两种选择,或者行政途径: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其查处解决;或者司法途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然后诉讼。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途径,并且不可能都采用。 


某用户 

问:我是一名外地户口的参保者,参保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为我毕业前户口所办理的身份证,毕业后落户口时因为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将年龄写错了,这样我所办理的新身份证号码就与原身份证号码不符,我想请问我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才能继续使用社保呢?
另外,我想请问如果因为离职,暂不能继续缴纳社保金,在暂停缴纳期间我能不能使用社保? 


董保华教授 

答:两张身份证上应是同一个名字,至于号码不同如何证明是同一个人,可以与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协商。社保如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使用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养老保险的使用必须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失业保险必须是在失业的情况下,并不是说缴纳了保险金就能使用,要符合具体条件,才可以使用。 


某用户 

问:我是广州穗广媒体有限公司人事主管,目前,我们对某些员工表现不太满意,希望劝告其离职,请问,我们该办理哪些合法的手续呢?还有,我们该不该向员工给予补偿呢?如果需求,应该有哪些呢? 


董保华教授 

答:如果员工同意自动辞职的话,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如果是不能胜任工作,可以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若仍然不能胜任的,可以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的话,要办理退工手续.
    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某用户 

问:我是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的职员。因为新到公司报到,公司要求签订合同中有一条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说在离开公司后在三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单位有竞争的企业,如有违反该条例,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或交纳违约金。
  请问这条约定是否合理和有根据?如果我签了这份约定,那是否说明我无法在离开公司三年内到相关行业工作了?我岂不是成为失业者了么?公司若要求我遵守这约定,它是否会给于我这三年中的经济补偿?这经济补偿金又是怎么计算的呢? 


董保华教授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单位在保密协定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条款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但是单位应该支付补偿金,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按原劳动报酬的20到30%支付。 


某用户 

问:我司系一家台资企业,近期推出一项新规定:下班时须经门卫检查员工的车子、背包或手提包等随身物品后方可出厂(除了台籍干部外)。很多同仁对此极为愤慨,认为厂方不尊重员工,侵犯了员工的权益。厂方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可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可循? 


董保华教授 

答:这种问题已经发生过!不仅不合理更违法。当然不一定是违反劳动法。 


某用户 

问:非常感谢您的答复,但我就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后续问题请教,如果我们和他们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动协议,或劳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等只是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文件,这样是不是就不需要帮其交四险一金? 


董保华教授 

答: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加以界定,而不是由双方可以任意约定其性质。是否劳动关系的性质关键不在协议名称如何起草,而在于雇佣的实质。只要是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是不可回避的义务。 


某用户 

问:我是一家用人单位,单位内有十人左右,因为其本身劳动关系还有其他一些原因,自己提出,不需要公司帮其交四险一金,我们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应该如何操作是合理合法的?谢谢! 


董保华教授 

答:无论是谁提出、什么理由、怎么设计,逃避社会保险都是违法的。 


某用户 

问:我公司有一女工,养好小孩后上班,(因其请假在家养小孩,公司招聘了一个员工顶替她的工作),其上班时,公司决定调动她到其它部门工作,公司没有变动她的工资及福利, 就是工作性质发生了变化,从市场部门调到生产部负责生产计划工作,我们公司在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间,在合同上有明文规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变化,可变更员工的工资、福利及工作性质等,在和员工沟通时,员工无法接受这个工作,理由是会影响个人职业发展。
请问老师,女工在三期内,公司如果调动员工工作是否违法?员工如果不能接受新的工作,公司是否可以按照公司劳动纪律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董保华教授 

答:女工在三期内的保护主要是劳动保护方面以及劳动关系的保持上的,而劳动关系的履行方式并没有特别的规定。从工作岗位本身,用人单位根据约定有权进行调整,但是应当承担充分举证说明理由(合法、合理)的义务。公司作出的决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和执行,违反的可以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处分。当然劳动者对于公司作出的调整岗位的决定也有提起异议的权利。 


某用户 

问:我是一名应届毕业大学生,今年2月进入一家公司,当时是以正式员工招入的,但我每月只能拿500元的实习补助,现在我进公司已经将近8个月了,也拿试用期的工资了,但公司一直不与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公司在裁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都可以得到多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我却没有。听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知现在我和公司是否已经是事实劳动关系了,是否也能索赔?同时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上也有一条说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付违约金3000元,是否可以根据这个索赔呢? 


董保华教授 

答:一旦工作就形成劳动关系,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签属违法,可以依据就业协议主张违约责任。在工作期间,无论是什么名义,劳动报酬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你这家公司明显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举报。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终止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某用户 

问:我男朋友于本月13日从公司辞职,但公司一直都没有给他发上个月的工资(他们每月10号发工资),他手上有近4000元的公司备用基金也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公司也没有打电话催。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他们一直都拒绝发放工资,我们是否还有义务去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不办理手续,公司是否会起诉我们?起诉期限是多常时间? 


董保华教授 

答:双方应当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工资和交还备用金是两回事。当然,追溯的时间都是六十天。 


某用户 

问:教授您好,我今年刚刚拿到了函授的本科文凭。这个文凭国家教育部是予以承认的。本人在上海已经工作两年,想办理居住证,不知道是否可以办理呢?另外,现在是不是每个单位都必须要给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谢谢您能解答。 


董保华教授 

答:上海市人才居住证是通过系统打分的,不是单单看文凭的高低,所以建议你可以申请,如申请未获通过,则可以办理临时居住证。公积金属于房地部门管理,目前没有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因此在劳动关系中没有要求一定缴纳。但是上海正在酝酿新的公积金办法。 


某用户 

问:在我们公司有很多案例是员工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可是老板却让他把工作交接给同部门的同事后就让他离开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是不是可以拿到那三十天的工资? 


董保华教授 

答:提前通知后,劳动关系应当在三十天后解除,但是双方也可以自愿提前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期间要求你离开,劳动者也接受,那么劳动关系就立即解除。当然,劳动者也可以主张坚持工作到三十天,并且要求期间的劳动报酬,这也是可以的,但是非常少见。 


某用户 

问:如果员工严格按合同上的提前30天通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且也完成了交接工作。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是还可以向其提出赔偿单位录用时产生的费用吗? 


董保华教授 

答:如果确有录用费用的损失,并且员工合同期未满(试用期已过)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 


某用户 

问:我在一间私人公司工作,当初刚来是说好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只签了一份“入职书”,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或者试用期协议之类的东西,而且“入职书”上也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现在我工作两个多月了,公司要我离职,我看到好象有要提前7天通知的说法,不知道像我这样的情况是不是也在这种说法范围之内呢?如果是,我可以通过什么文件加以证明,如果不是,我应该怎样来维护我自己的权利呢? 


董保华教授 

答:没有提前7天的什么规定,你的试用期约定由于违法没有效力,应当视为合同期。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无权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史女士 


问:董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又有一个新问题要请教。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辞退员工,需支付违约金。员工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某员工在公司工作2年半,可否看作前两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只需支付最后一年合同的违约金,即一个月的工资?另如果合同签的是三年,员工工作了2年半,被辞退。公司是支付两个月违约金还是三个月? 




董保华教授


答:首先,劳动法上你所说的是经济补偿金而非违约金。 虽然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但是劳动关系是连续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也应当连续。 上海市规定,工作满半年按一年给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某用户


问:我目前只有大专学历,在上海已经买了房子,请问办那种居住证可以参加上海的社会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董保华教授


答:可以申领外地人才居住证,是否成功要看评测打分的结果了。




张宁昕


董律师: 您好!我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因目前我正从事人事管理工作,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外资企业在大陆投资,在社保方面有没有什么特殊的优惠待遇,还想了解一下外资企业在用工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如有的话,您能发一些相关资料给我吗?非常感谢! 




董保华教授


答: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外企的劳动标准比境内企业高,所以并不存在社保方面的优惠政策。因为从道理上,社保是劳动者的权益,国家没有权利把劳动者的权利送给别人,所以从道理上国家只能将自己的权利送给别人,如国家的税收。而且,在加入WTO以后,实行国民待遇是基本原则。所以,重要的是灵活和充分利用国家的现有规定和政策。 




史女士


问:董教授, 您好! 我是一个公司的女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如果我在这一年当 中怀孕,在合同期满时还在孕期或者刚生了小孩在休假期,公司可否与我取消合同?谢 谢! 




董保华教授


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合同到期的合同顺延到法定三期结束.但是,员工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小杨


问:董先生您好! 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本公司有一位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并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交了辞职报告(2004年8月11日提出),这位员工因工作交接完毕准备2004年9月2日离职。根据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出离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同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赔偿相应费用),现在公司向这名员工提出赔偿单位录用时产生的费用(共计240元),根据约定我想了解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董保华教授


答: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可以要求赔偿招聘费用。 



某用户 
问:04年8月,A企业准备兼并B企业,但B企业中有部份员工的社保从04年1月起中止缴纳了。 现此部份员工要求补交04年1月-04年8月的社保,请问是否可补缴?应由哪个企业补缴?



董保华教授答: 

根据法律规定,被兼并企业(通常情况下,具体还要看兼并的方式)的劳动关系由兼并后企业继续履行,包括被兼并企业拖欠的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在此,A企业应当补缴 


某用户 

问:公司员工患了肺结核传染病后,公司应怎样处理,谢谢! 


董保华教授答: 

这个问题不是非常明确。在法律上,可以是有医疗期的处理,还有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工作岗位、工资的处理等等方面。总的建议是先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期治疗,医疗期满或者治愈后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某用户 

问:董教授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以前一直都很正常,最近不知道为什么得了精神病,现已经得到医院鉴定。他所在的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现想向您咨询一下,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负责,手续如何办理?工资是否继续发放,按什么标准发放呢?谢谢!


董保华教授答: 

参加医疗保险后,疾病治疗就通过社会化的保障解决,具体医疗费用是否能报销要看医疗保险的规定,但是企业承担的是应付的保险费,医疗费用企业不会报销。在医疗期内工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超过医疗期按照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 



某用户 
问:董教授您好,我是中国人力资源网忠实拥趸,经常从贵网上学习很多有用信息,贵网给我的工作很多帮助。现在自己的朋友遭遇了职场纷争,不知该如何处理,特此请教。 我的朋友在一家私营钢材销售公司就职,身为销售经理,四年来从未出过差错,为公司创造效益逾千万元。上月与一个长期合作的特大型企业谈了一笔单,签定供销合同时,对方忘记在合同上注明一道特殊工序,朋友也因失误未注意这个问题,合同生效后,即交付上游厂方生产。几十天后钢材按合同要求生产完成,交货验收时对方企业发现产品没有经过那道特殊工序加工,不能使用,就不予接收。问题发生后,朋友所在的公司老板认为对方是公司的重要客户,不能得罪,便将责任全部归在我朋友头上,怪罪朋友的严重失职,给她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现在公司要求我朋友赔偿部份损失,(比如5万、10万或20万),而朋友每月薪资仅有一千多元,以往年终时才会有1万元的年终奖。请问专家,公司这种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因当初签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有一条“造成经济损失由雇佣方承担:,现在发生了巨额损失却是我朋友无法承担的,应该怎样处理才上合理的呢?如果我的朋友不能接受公司的赔偿要求,或对方的处罚要求不合理,我的朋友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董保华教授答: 

从立法的精神来讲,劳动者只是对提供的劳动负责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劳动者对于劳动成果并不承担最终的责任,当然记件工资制有所区别。但是总之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由劳动者承担,而是由经营者承担,这是由其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都要求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还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你朋友的情况,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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