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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介入家庭暴力 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2009/3/10 15:54:35
我国司法介入家庭暴力 维护女性合法权益

 经过3年多的诉讼,39岁的河北妇女吕艳萍最近终于盼到了一纸判决书:法院判定离婚,施暴的丈夫必须向她赔偿2000元。 

 “噩梦终于结束了,”拿到离婚判决时,这位中年妇女长叹了一口气。 

  吕艳萍一腿微跛,她1993年与田某结婚,丈夫酗酒,每次酒后都会对她大肆打骂,这一切因为患有先天性唇颚裂的孩子的出生更加变本加厉,终于发展到在大庭广众之下对她大打出手的地步。 “实在忍无可忍,只能诉诸法律”,吕艳萍说。 

  石家庄裕华区法院副院长王三偶说,吕艳萍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新《婚姻法》的支持,法院依法做出了裁决。三年前的三月即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们广泛发表了对于修正《婚姻法》的意见,一些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被增加进去。2001年4月颁布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吕艳萍是河北省第一个在民事案件中成功获得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女性。受该案启发,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于今年1月正式成立国内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成员由法院的3位审判员和作为特邀陪审员的11位妇联工作人员组成。 

  石家庄市裕华区妇联主席郭玉华说,通常家庭暴力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才会有司法介入。而现在家庭暴力的很大一部分只是民事案件,妇联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这使得很多施暴者无所顾忌,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庭介入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权益。 

  中国的传统思想中,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意识根深蒂固,相当多的妇女也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思想,在遭受丈夫打骂时忍气吞声。而且调解方往往是居委会和妇联组织,妻子们也总抱着“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 

  石家庄裕华区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丹说,虽然新《婚姻法》增加了涉及家庭暴力的内容,但仍是原则性的实体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应尽快制订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 

  按照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一方故意地利用力量、言辞或其它方式对他方进行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伤害或虐待,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伤害、精神摧残、以暴力威胁、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和性虐待等。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 

  社会学家肖力说,家庭暴力与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格格不入,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在这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她呼吁尽快建立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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