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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条件的工资欠条是否有效?

文章来源:- 2009/3/13 11:27:23
附加条件的工资欠条是否有效?


   编辑部: 
  2006年2月至10月,我跟随私营雇主白某从事石板加工工作。2006年10月末因事要回老家,有部分工资款尚未结清。白某给我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为白某欠吴某工资款3000元。内容还约定,如果我能在2007年3月1日前回来继续干活,则立即结清所欠工资;如果不能在约定前回来继续干活,则该3000元工资不再支付。2007年4月我回到北京,白某以我违反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工资。他的这种做法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吗?我还能要回我的工资吗?
 
  吴某
 
  分析解答
 
  以附加条件的工资欠条来借故拒付工资的行为系无效行为。
 
  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可以迟延支付工资的事由,则必须将工资按时、足额地发放到劳动者手中。迟延支付工资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拒付工资则是法律所禁止的了。
 
  按照法律规定,雇主应在你走之前就结清工资,但双方签订了附条件的工资支付合同。首先此合同是合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但是所附加的免除支付工资款的条件,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剥夺了劳动者应得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在你付出约定劳动的情况下,白某获得了利益,应按时足额支付相应的工资。另外,你虽然未能按时返回白某处继续工作,但对白某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可见,对工资欠条附加免除支付条件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显失公平。
 
  所以,该工资欠条所附免除支付条件,作为用人单位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属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据此,你可以请示法院撤销此附加条件的合同,要回工资款。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如果在一年之内不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的话,你的权利将不会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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