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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比平时低是企业钻法律空子

文章来源:- 2009/3/13 9:44:20
加班工资比平时低是企业钻法律空子


    职工长时间的加班后,却发现每小时的加班费比平时还低。昨日,一位市民打进市长专线反映了上述情况。接听热线的市总工会副主席陈永东说,这种情况是企业在钻法律的空子,他呼吁,员工跟企业签劳动合同时,要把实际工资写进合同里。

    加班费可能比平时还低

    昨日上午的市长专线电话不断,有许多人反映他们所在企业超时加班、加班工资过低、未按规定缴交社保等问题。

    市总工会副主席陈永东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加班是有时间限制的,还必须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另外,加班费要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每小时加班费必须是每个月的合同工资除以20.92再除以8,并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日加班工资要翻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要翻3倍。“五一”期间,前三天(1日到3日)工资翻3倍,后4天(4日到7日)工资翻两倍。

    但是,现在有不少企业跟员工签合同时,索性把厦门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合同工资写进合同中,这样一来,员工加班费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0.92再除以8算,而不是以他的实际工资计算。而在这种情况下,想维权很难。

    陈永东呼吁,广大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实际的工资写到合同里去,不要只写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把双刃剑

    目前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每人每月650元,集美区、海沧区每人每月600元,同安区、翔安区每人每月550元。

    陈永东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一把双刃剑。

    在保证了职工权益的同时,一些企业也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了“标准最低工资”,认为只要自己企业的工资比最低工资标准高就行了,或把最低工资标准写进劳动合同,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使厦门的总体工资水平比长三角、珠三角低。

    重视集体合同作用

    另外,还可以由企业的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即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与社会保障方面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陈永东说,集体合同法律效力比劳动合同要高。厦门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数量不少,但发挥的作用却还不够。他说,这主要是由于双方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只是把法律法规抄一遍。而很多员工也不敢向企业提要求、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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