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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混淆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

文章来源:- 2009/3/12 16:11:33
用人单位不能混淆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士提醒,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不能混淆“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概念。 

  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介绍,每年春节期间,一些特殊行业由于工作和生产任务的需要,他们只能放弃与家人的团聚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春节期间加班加点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劳动报酬。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春节7天加班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 

  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我国法定休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十一”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春节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由企业自行决定。 

  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负责人说,有的用人单位错误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加班加点后不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月25日,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先后检查21家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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