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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违法

文章来源:- 2009/3/11 15:24:59
企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违法

  2002年3月,下岗失业很久的廖女士终于在某化工厂找到了一份仓库保管员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领导说:“按照岗位职责规定,仓库需要24小时有人值守,这个岗位安排两人,每班一个人,工作12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每月另付加班费100元。”廖女士心想:“如今找个工作不容易,我已经40多岁了,既没有技术又没有体力,能有个工作就不错了。”廖女士虽然对延长工作时间和周六、周日不休息很不情愿,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还是答应了厂里的要求,与化工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廖女士开始还能克服困难,坚持工作,但时间长了就有些吃不消了。廖女士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家务事很多。由于每天要工作12小时,她根本照顾不了家里。这期间廖女士本人虽然没有得什么大病,但免不了头疼脑热、腰酸腿疼的毛病?只要不是病得起不来床,就要坚持上班。当她看到厂里其他职工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还能休息两天,生活井然有序?心里觉得非常不平衡,再说长期这样下去自己和家里人都受不了呀。2003年6月,廖女士找到企业领导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希望能够按照正常时间上班。企业领导说?“在招用你的时候已经把条件说清楚了,你也同意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你的岗位就是这样的工作时间,不能改变。” 

  廖女士还想继续这份工作,但因为家务事和身体状况又实在坚持不下去了。企业这样做对吗?廖女士该怎么办?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非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企业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是违法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与廖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二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该企业与廖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企业以廖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为由,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是错误的。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劳动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廖女士每天延长的工作时间是4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长达15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付给廖女士的加班费也远远少于国家法律的规定。企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廖女士的合法权益。 

  廖女士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补发廖女士的加班费。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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