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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也能要经济补偿

文章来源:- 2009/3/11 9:54:54
被迫“辞职”,也能要经济补偿

  有公司为了赖经济补偿,对想要裁掉的员工百般刁难,希望他们“自动辞职”。但是,假如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是被迫的,而且有证据,那么公司还是得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

  陆某1999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新老板以陆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陆某拒绝。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其劳动强度,减少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陆某提出: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他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他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陆某坚决不同意。

  硬的不行,来软的。于是,公司许诺:如陆某照办,公司可给予一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陆某留了个心眼,将公司给他许诺的文件保留下来。2001年7月,陆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承诺过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

  陆某找公司索要,公司称,陆某是自动辞职,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用支付赔偿金。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陆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被迫辞职是关键

  本案关键是陆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提出,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本案中,公司本来是希望并促使陆某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陆某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的情况下,劳动者做出的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特别提醒】

  协商解除合同也得赔偿

  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一个很大区别。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明确指出,“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规定,陆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陆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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