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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慎对“月薪面议”

文章来源:- 2009/3/19 17:07:57
应聘慎对“月薪面议”


    在本市近期举办的多场招聘会上,一些招聘单位亮出“月薪面议”的字眼。招聘单位说,这有利于人才竞争和体现人才自身价值,但是劳动主管部门和法律界人士特别提醒求职者,要注意识别真伪,跟招聘单位签好劳动合同。 

  据了解,月薪面议一般招聘的都是中高级人才,个别招聘文秘、行政人员等一般职位的单位也纷纷效仿。多年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企业相关人士说,因业务类的高级职员月薪上下波动很大,所以不便明码标价。另外,对于中高级人才,如果明码标价,可能会给猎头或企业间带来不正当竞争。对于货真价实的高级人才,“月薪面议”的结果可能会超出应聘者设定的价位。但对于一般职位的应聘者而言,最好慎对“月薪面议”,毕竟目前是一个供大于求的市场。


  法律界人士对此指出,“月薪面议”的招聘形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一种灵活的招聘方式。但是律师说,应聘者应防范“月薪面议”造成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月薪面议”后要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应当对工作岗位、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同时,法律界人士提醒求职者注意识别“月薪面议”招聘的真伪。首先要看所应聘岗位的性质,如果是比较基层的工作,可月薪比较高,这种公司的可靠性较差。因为劳动力市场也有一定的市场规律存在,劳动力价值也有一定的市场标准。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总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可靠性较差。津劳动局[1997]421号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收的劳动者,自录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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