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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就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

文章来源:- 2009/3/12 11:35:02
本市就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作出规定



    近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印发通知,明确了对学校超标准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范围。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本市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各类收费,按以下规定免征或征收营业税:1、对学校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的有关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考试报名费,免征营业税,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免征营业税,收取过程中出现差价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上述收费应全额纳入学校统一账户,并单独核算。2、对学校取得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非义务教育学费项目中的高中择校生收费,凡按照津价费字[1995]第151号、津教委监[2003]5号规定标准收取,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不征收营业税(学校收取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对未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经费补偿金和高中择校生收费,扣除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部分,其余额按照“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收入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一律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3、对学校收取的除《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外的其他收费,凡经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的,按照《关于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执行,不征收营业税。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但超过规定标准收取的各项收费,对超过标准部分除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外,其余部分视同违规处理,全部上缴财政。对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但未全额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对未纳入部分征收营业税。对未列入当年《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未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收费,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4、对各类学校取得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提供养育服务的托儿所、幼儿园按照津政发[1987]76号和津价费字[1994]8号文件规定收取的管理费(教育费)和保育费,免征营业税;其他各类超标准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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