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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怎么算?

文章来源:- 2009/3/11 15:15:19
违约金怎么算?


 涂律师: 

  您好!经本公司与职工刘某协商一致,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从2004年4月1日起至2008年3月31日止。2004年6月14日,刘某书面提出调离公司,因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无约定的条件出现,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比例为:违约期限( 月)×月收入( 本人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收入)×50%。 

  该职工提出调离时正在休病假,公司提出要承担违约责任时,该职工继续休病假一直未办理调出手续。请问:( 1)、如果其连续休病假6个月后再办理手续,公司计算违约金时,是否应视为本人正常工作情况下的6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而不能是本人正式办理调离手续前的6个月平均工资收入?(2)、违约金期限应从何时计算? 

  某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1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就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公司与刘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协商约定违约责任,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其行为是合法的。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刘某提出调离公司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行为。因此,公司要求刘某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也是合理的。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中,“本人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本人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收入,是指其离开本职工作岗位前6个月的工资收入状况。刘某因病休假,已停发工资改为生活费或病假工资,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正常工资收入,应当按刘某离开工作岗位前( 病休前)6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违约金。违约期限应从刘某提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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