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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如何纳税

文章来源:- 2009/3/11 11:32:52
经济补偿金如何纳税

读者小沈来信咨询:

  劳动法苑网的编辑你好,我原来在一家单位就职,最近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我,经济补偿金大概有五万多块钱,但是我有一个问题,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还需要纳税呢?

  劳动法苑网陆敬波律师答复:

  随着劳动力价值的不断提升,员工的工资越来越高,一旦发生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往往会是一笔巨大的金额,其税款也不容小视。那么,经济补偿金的税款应该如何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上海市2003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为66480元,读者小沈的经济补偿金五万多元是在66480元以内的,其经济补偿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那么,如果小沈的补偿金超过66480元该怎么计算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6648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超过66480元的部分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而这部分的税款是应当在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一次性代扣代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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