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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要付违约金吗?

文章来源:- 2009/3/11 9:14:21
开除要付违约金吗?

  问: 我初进公司签订合同,被告知先签字后盖章(目前无证据),但盖章内容是:辞职和被开除均须付违约金!我由于去年身体不好向公司请3个月假(均有请假单),但公司方面以请假超过1个月为由将我开除,且要求我赔付违约金,并要挟不赔付便要起诉我。我目前尚未工作,无力偿还,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答:“请假超过1个月为由将我开除?”从这句话中笔者就可以看出很多人对于什么是开除还不是很了解。首先很有必要来解释一下我们常常遇见的单位对于员工的处分手段——开除、除名,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开除,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勒令其离职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开除厂籍或公职。用人单位因职工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仅仅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被判处徒刑且已经服刑,但处以管制或缓刑的除外;劳动教养后,三年内连续犯罪的或逃跑后五年内又犯罪的;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在给予行政处分时,可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开除必须由厂长(经理)提出,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开除时间以作出开除决定的时间为准。 

  除名,是对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限的劳动者,将其从劳动者名册中删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它不属于行政处分。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期间应当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可见开除和除名有着很大的区别。并且开除是过去计划经济国营企业的老做法,在现在已经很少能用上了。如今单位一般都是用除名的手段,所以现在人们所说的开除其实大部分都是除名。而毛毛的单位要开除他的理由是请假超过1个月即不能属于开除的理由也不能属于旷工的理由,更何况他是开了请假单的,本来就是单位允许的。 

  那单位在合同中说“辞职和被开除均须付违约金”对不对呢? 

  辞职是违反合同义务的一种做法,要支付违约金在情理之中;那被开除(除名)又不是员工之希望,难道也算违反合同义务吗?其实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消灭的处理,都属于劳动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同于由劳动者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支付违约金也在情理之中了。当然单位要对开除、除名劳动者的理由进行有力的说明及程序上的通过(程序上文中解释开除和除名时提到)。万一劳动者不服发生仲裁诉讼,单位要对于开除和除名的理由之充分合理进行举证。否则有可能面对被仲裁庭、法院撤消开除或除名决定并赔偿员工损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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