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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文章来源:- 2009/3/10 16:07:46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山东读者苟小东来电反映:我原来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去年8月因为公司减员,我就失业了,直到10月份我才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失业期间,我听别人说,我这种情况可以领一定的失业保险金。我在职时,没听说过。失业保险金到底是怎么回事,哪种情况下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我现在能不能补领失业保险金?
   
主持人: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是,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本人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进行失业登记后,只要具备下列条件,失业人员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从你的反映来看,你在职时,单位和你个人都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也没有进行失业登记,所以你是没有保险金可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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