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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一儆百”的罚款——有失公允

文章来源:- 2009/3/10 16:01:15
“杀一儆百”的罚款——有失公允

     杭州读者宋小平来电咨询:我是杭州某知名饮料公司合同制职工,主要负责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今年3月,我在为公司送货时不慎遗失了两件价值共为300元的货物。单位为了“杀一儆百”,以严重违纪为由对我进行了严厉的惩罚,也就是按遗失物价值的5倍(1500元)进行赔偿。尽管我对此不服,但这1500元还是从当月的3000元工资中直接扣除了。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我能不能要求退还扣发的1500元工资?
   
主持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不妥。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的过错只能是工作失误,而不是严重违纪。劳动者在工作中如因失误或其他过失行为损坏或遗失用人单位的财物,理应照价赔偿,单位对你进行罚款5倍的处理,明显是属处理过重。罚款直接从你的工资中扣除的做法,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该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退还被扣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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