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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与企业为何共同选择“不签合同”

文章来源:- 2009/3/10 15:15:02
民工与企业为何共同选择“不签合同”

■民工根本无力与老板讨价 ■有些劳动合同更像员工手册 


  ■劳动保障部门心有余力不足 


  民工漠视劳动合同? 


  年味还未远去,位于杭州杭海路上的杭州市外来劳动力服务中心就迎来了一拨拨外来民工。“你们在这里找工作?”话音未落,记者立即就被民工包围。“老板,我是厨师”;“老板,我懂点电脑,会文字处理”;“老板,我是泥瓦匠”……民工们争着毛遂自荐。“不签劳动合同,你们干不干?”“无所谓,签不签合同你说了算。”这些寻工作的人几乎异口同声。记者试图就合同再谈几句,但民工似乎不愿意在这个问题上“纠缠”,急着想知道招什么工,自己合适不合适。 


  一位来自武汉的中年民工告诉记者,现在,最大的心愿是找到一份比较满意的工作,签不签合同没关系,只要老板讲信用就够了。“合同不就是一张纸?”一位小伙子说,“能签合同当然好,但这并不是自己能决定的。再说,签了合同,也不等于上了保险。” 


  记者看到,许多民工在整个应聘的过程中,关心的是工种和工资的高低,而签不签劳动合同并不在他们的关心之列。在仅放得下两张办公桌的某家政公司,记者碰到3个湖南来的妇女,正在登记做保姆或清洁工。提起合同,其中一位似有教训地说,“签合同不好”,因为,“我们经常流动,哪里好往哪里走,签了合同反而不自由,遇上认真的老板还要赔违约金。” 


  杭州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也是杭州的一家大型的综合性劳务市场。这里有专门为民工准备的指导室,对民工的求职观念、技巧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培训,方便民工找工作和保障合法权益。 


  “到底用人单位与民工签了多少合同,作为桥梁的劳务市场也无法掌握。”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务市场给民工和用人单位提供的是洽谈的平台,起到的是中介的作用,最后还是民工直接和用人单位接触,有无签合同的情况劳务市场无法掌握,更无法强制执行。 


  民工根本无力与老板讨价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凭证。 


  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浙江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更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以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但事实上,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不乐观。据报道,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浙江,去年上半年,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其中,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龙湾等地的劳动合同率仅为百分之十几。 


  采访中,劳动保障部门的一位官员告诉记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民工在投诉时很难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而举证困难,极大地限制了对民工的保护。 


  这位官员说,自己一度为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的麻木而生气。但实际上,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市场中,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民工很少能有发言权。 


  有些劳动合同更像员工手册 


  一些民工也知道劳动合同对保障他们权利的重要性,但他们在合同签订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只要用人单位不签,他们就得顺从。面对生存的压力,工人根本没办法与老板讨价还价。 


  而且,一些企业虽然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这些合同看起来更像职工守则———对企业主没有制约或稍有制约,对工人的制约却很多。一些工人称之为“不平等条约”。 


  一些企业主还把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作一项奖励。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大多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销售人员,也有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内外有别,只和本地职工签合同,不和外地职工签。“这主要是由民工和用工单位之间不平等的关系所造成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科研院院长陈诗达在接受采访时一语道破。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民工处于弱势,根本无暇、无力顾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如何支付工钱。有的民工甚至对自己究竟有哪些权利也不清楚,对相应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更是一无所知。“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也不愿意和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陈诗达说,因为签了合同就意味着要负责任。 


  根据浙江省的有关规定,只要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就要给打工者上社会保险。此外,企业如果辞退员工,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今天,多数企业都不愿意有更多的束缚。”陈诗达说。“而按照我国养老金缴纳办法,民工的工资势必也要被扣除一部分,这也是许多民工不愿意的。”杭州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人说,“在此,不签合同似乎又成了企业和民工共同的利益趋向。” 


  劳动保障部门心有余力不足 


  大量没有劳动合同的“地下工人”的存在,必然导致职工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介绍,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一些企业随意辞退员工,逃避法律责任;部分企业对工资支付、加班加点、养老保险等内容不按规定执行,有的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一些企业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违法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等。 


  同样,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资纠纷,民工只能向劳动监察机构求助。但浙江省县级政府一般只有一两名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而一个县市拥有的各类性质的企业数量少说也有几千上万家。 


  一位劳动保障执法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人手不够,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民营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普遍存在“救火队”的管理观念———一旦某个地方因不签劳动合同发生严重的劳资纠纷,就千方百计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而对分散的、不形成群体力量、不会对社会稳定构成较大影响的单个和少数民工,即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有关人士认为,雇用方之所以敢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劳动者的妥协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们很少会受到惩处。只要劳动者不主动举报,很少有机构去检查其用工情况。采取不签合同的做法,也使他们在仲裁中更有利。 


  记者注意到,在近两年的追薪过程中,劳动部门也已看到了民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并作出了许多努力。在浙江,如《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都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去年1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明确规定,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用人单位按每人处200元到400元的罚款,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似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也许稍懂《劳动法》的人会说,《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不一定都要有劳动合同,它还调整事实劳动关系。但问题在于,在解决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争议之前,首先就要跨越两个障碍:一是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二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对争议事项有了事先的约定。当然,对于《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必备条款和事项,即使没有约定,或者即使约定了也要遵循《劳动法》。但实际上,就算问题真正能够得到妥善完满的解决,也往往会麻烦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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