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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八、经济补偿金

文章来源:- 2009/3/10 14:09:36
(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范围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为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5年3月10日京劳关发[1995145号]

一、《办法》(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下同。编者注)第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

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法》中第六、八、九条的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1997年10月15日 京劳关函[1997]64号)

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应按照北京市劳动局1995年3月10日发出的《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劳关发[199引45号]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在木单位的工作年限应从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开始算起。在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之前从事的临时性工作,不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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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2日 京劳关发[1996]153号)

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整工作而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 劳部发[l996]354号)

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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