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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条例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2/21 9:56:45
第 一 章: 《雇 佣 条 例》 适 用 范 围
    《雇 佣 条 例》 适 用 于 所 有 雇 员, 但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人 士:
    1. 雇 主 家 属 并 与 雇 主 同 住 的 雇 员;
    2. 《往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就 业 合 约 条 例》 所 界 定 的 雇 员;
    3. 根 据 《商 船 (海 员) 条 例》 所 指 的 船 员 协 议 而 服 务 的 人, 或 并 非 在 香 港 注 册 的 船 上 服 务 的 人;
    4. 按 照 《学 徒 制 度 条 例》 注 册 的 学 徒, 但 《雇 佣 条 例》 内 的 若 干 规 定 仍 适 用。
    所 有 《 雇 佣 条 例 》 适 用 的 雇 员 , 不 论 其 工 作 时 数 , 都 享 有 条 例 下 的 一 些 基 本 保 障 , 例 如 工 资 的 支 付 、 扣 薪 的 限 制 及 法 定 假 日 的 给 予 等 。
    雇 员 如 根 据 「 连 续 性 合 约 」 受 雇 , 便 可 享 有 更 多 权 益 , 例 如 休 息 日 、 有 薪 年 假 、 疾 病 津 贴 、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等 。
    连 续 性 合 约
    雇 员 如 为 同 一 雇 主 连 续 工 作 4星 期 或 以 上,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18 小 时, 他 的 雇 佣 合 约 便 属 「连 续 性 合 约」。
    有 关 雇 佣 合 约 是 否 属 于 连 续 性 合 约 的 争 论, 雇 主 须 负 举 证 责 任, 证 明 该 合 约 并 非 连 续 性 合 约。
    第 二 章: 雇 佣 合 约
    雇 佣 合 约 是 指 雇 主 和 雇 员 订 立 的 雇 佣 协 议。 雇 佣 合 约 可 以 书 面 或 口 头 方 式 订 立, 并 可 包 含 明 言 或 暗 示 的 条 款。
    只 要 不 违 反 《雇 佣 条 例》 的 规 定, 劳 资 双 方 可 自 行 订 立 合 适 的 雇 佣 条 款 及 条 件。 但 任 何 雇 佣 合 约 的 条 款, 如 有 终 止 或 减 少 《雇 佣 条 例》 所 赋 予 雇 员 的 权 利、 利 益 或 保 障 的 含 意, 即 属 无 效。
    雇 佣 条 件 细 则
    在 雇 员 就 职 前, 雇 主 必 须 向 他 详 细 说 明 雇 用 条 件, 包 括:
    1. 工 资 率、 超 时 工 作 的 工 资 率 及 任 何 津 贴 (无 论 以 按 件、 按 工、 按 时、 按 日、 按 周 或 其 他 方 式 计 算);
    2. 工 资 期;
    3. 终 止 合 约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及
    4. 如 雇 员 享 有 年 终 酬 金, 则 有 关 年 终 酬 金、 部 份 年 终 酬 金 和 酬 金 期 的 资 料。
    如 雇 主 与 雇 员 订 立 书 面 雇 佣 合 约, 必 须 将 一 份 合 约 副 本 给 予 雇 员 参 考 及 保 存。
    如 雇 佣 合 约 并 非 以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则 雇 员 可 以 书 面 要 求 雇 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供 上 述 的 雇 佣 条 件。
    雇 主 如 欲 更 改 雇 佣 条 件 或 向 雇 员 建 议 更 改 该 等 条 件, 必 须 清 楚 向 雇 员 交 代。 如 更 改 雇 佣 条 件 的 细 则 是 以 书 面 形 式 列 出, 或 雇 主 接 获 雇 员 的 书 面 要 求, 雇 主 应 将 一 份 载 有 变 更 条 款 的 通 知 书 交 给 雇 员。
    雇 佣 合 约 的 持 续 期
    除 非 雇 主 与 雇 员 另 有 协 议, 否 则 所 有 连 续 性 合 约 均 须 当 作 是 为 期 1个 月, 并 可 按 月 续 定 的 合 约。
    工 资 及 雇 佣 纪 录
    所 有 雇 主 必 须 在 营 业 地 点 或 雇 员 的 受 雇 地 点 存 放 每 一 位 雇 员 在 过 去 6个 月 内 的 工 资 及 雇 佣 纪 录, 并 须 在 雇 员 离 职 后 6个 月 内 继 续 保 存 这 些 纪 录。 纪 录 内 应 列 出:
    1. 雇 员 的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2. 雇 员 开 始 受 雇 的 日 期;
    3. 雇 员 的 职 位;
    4. 雇 员 每 个 工 资 期 所 得 的 工 资;
    5. 工 资 期;
    6. 雇 员 可 享 有 及 已 放 取 的 有 薪 年 假、 病 假、 产 假 和 假 日, 以 及 已 支 付 给 雇 员 有 关 款 项 的 细 则;
    7. 年 终 酬 金 的 资 料;
    8. 终 止 合 约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9. 终 止 雇 佣 日 期。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未 有 保 存 工 资 及 雇 佣 纪 录,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1万 元。
    劳 工 处 职 员 可 检 查 上 述 纪 录, 查 问 有 关 人 士 及 检 取 任 何 资 料 作 为 证 据。 任 何 人 士 不 遵 行 有 关 的 规 定,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10万 元 及 监 禁 1年。
    工 资 定 义
    工 资 是 指 雇 主 以 金 钱 形 式 支 付 雇 员 作 为 其 所 做 或 将 要 做 的 工 作 的 所 有 报 酬、 收 入、 津 贴 (包 括 交 通 津 贴、 勤 工 津 贴、 佣 金、 超 时 工 作 薪 酬)、 小 费 及 服 务 费, 不 论 其 名 称 或 计 算 方 法, 但 不 包 括:
    1. 雇 主 提 供 的 居 所、 教 育、 食 物、 燃 料、 水 电 或 医 疗 的 价 值;
    2. 雇 主 为 雇 员 退 休 计 划 的 供 款;
    3. 属 于 赏 赠 性 质 或 由 雇 主 酌 情 发 给 的 佣 金、 勤 工 津 贴 或 勤 工 花 红;
    4. 非 经 常 性 的 交 通 津 贴、 任 何 交 通 特 惠 的 价 值 或 雇 员 因 工 作 引 致 的 交 通 费 用 的 实 际 开 销;
    5. 雇 员 垫 支 因 工 作 引 致 的 开 销 而 须 付 还 给 雇 员 的 款 项;
    6. 年 终 酬 金 或 属 于 赏 赠 性 质 或 由 雇 主 酌 情 发 给 的 每 年 花 红;
    7. 完 成 或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时 所 付 的 酬 金。
    雇 员 可 得 的 年 终 酬 金、 产 假 薪 酬、 遣 散 费、 长 期 服 务 金、 疾 病 津 贴、 假 日 薪 酬、 年 假 薪 酬 及 代 通 知 金, 都 根 据 上 述 工 资 的 定 义 计 算。
    此 外, 超 时 工 作 薪 酬 若:
    · 属 固 定 性; 或
    · 在 过 去 12个 月 内 平 均 款 额 不 低 于 雇 员 在 同 期 的 平 均 月 薪 的 20%;
    则 雇 主 在 计 算 上 述 补 偿 项 目 的 款 额 时, 也 须 将 超 时 工 作 薪 酬 包 括 在 内。
    扣 薪
    雇 主 只 可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扣 减 雇 员 的 工 资:
    1. 雇 员 缺 勤, 但 只 能 扣 除 实 际 缺 勤 时 间 的 工 资;
    2. 雇 员 损 坏 或 遗 失 雇 主 的 货 品 或 用 具, 每 次 只 可 按 值 扣 除, 但 以 不 超 过 $ 300为 限。 此 外,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扣 除 的 工 资 总 额, 亦 不 得 超 过 雇 员 该 工 资 期 所 得 工 资 的 四 分 一;
    3. 雇 主 预 支 或 多 付 给 雇 员 的 工 资, 可 按 数 扣 除, 但 不 得 超 过 雇 员 该 工 资 期 工 资 的 四 分 一;
    4. 雇 主 供 应 给 雇 员 的 膳 食 及 住 宿 费 用, 可 按 值 扣 除;
    5. 若 雇 员 以 书 面 提 出 要 求, 雇 主 可 在 工 资 中 扣 除 代 雇 员 缴 交 的 退 休 计 划、 公 积 金 计 划、 离 职 金 计 划、 医 疗 福 利 计 划 或 储 蓄 计 划 的 供 款;
    6. 雇 主 借 给 雇 员 的 款 项, 但 必 须 获 得 雇 员 的 书 面 同 意;
    7. 雇 主 根 据 任 何 法 例 的 规 定 或 获 法 例 授 权, 可 扣 除 雇 员 的 工 资;
    8. 雇 主 可 以 根 据 法 院 发 出 的 扣 押 入 息 令 从 雇 员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雇 员 尚 未 支 付 的 赡 养 费。
    雇 主 须 优 先 扣 除 上 列 第 (1) 至 (7) 项 后, 才 扣 除 第 (8) 项 目。
    除 非 得 到 劳 工 处 处 长 的 书 面 批 准, 各 项 扣 除 的 工 资 总 额, 不 得 超 过 雇 员 在 该 工 资 期 所 得 工 资 的 一 半 (因 缺 勤 及 未 付 赡 养 费 而 扣 减 的 薪 酬 除 外)。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如 非 法 扣 除 工 资,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10万 元 及 监 禁 1年。
    支 付 工 资
    工 资 在 工 资 期 最 后 一 天 完 结 时 即 到 期 支 付, 雇 主 必 须 尽 快 支 付 所 有 工 资 给 雇 员,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得 迟 于 工 资 期 届 满 后 7天。 雇 主 如 果 未 能 依 时 支 付 工 资, 须 就 欠 薪 支 付 利 息 给 雇 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不 依 时 支 付 工 资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20万 元 及 监 禁 1年。
    雇 主 不 支 付 欠 薪 的 利 息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1万 元。
    雇 主 未 能 依 时 支 付 工 资
    雇 主 如 果 没 有 能 力 支 付 工 资, 须 立 即 根 据 雇 佣 合 约 的 规 定, 终 止 与 该 雇 员 的 合 约。 雇 员 如 果 超 过 1个 月 仍 未 获 发 已 到 期 的 工 资, 可 当 其 雇 佣 合 约 已 被 雇 主 终 止。 则 雇 主 须 支 付 雇 员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及 其 他 解 雇 赔 偿。 雇 员 在 行 使 这 条 文 所 赋 予 的 权 利 时, 应 先 向 雇 主 表 明 他 的 决 定。
    建 造 业 中 代 偿 工 资 的 责 任
    建 筑 及 营 造 行 业 的 总 承 判 商、 前 判 次 承 判 商 或 前 判 指 定 次 承 判 商 (俗 称 大 判) 须 负 责 代 其 属 下 的 次 承 判 商 (俗 称 判 头) 支 付 该 判 头 拖 欠 雇 员 的 工 资, 但 以 欠 薪 期 间 最 初 的 2个 月 工 资 为 限。
    雇 员 如 遇 判 头 拖 欠 薪 金, 须 于 工 资 到 期 后60 天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大 判。 通 知 书 须 包 括 以 下 资 料:
    1. 雇 员 的 姓 名、 地 址
    2. 直 接 判 头 的 姓 名、 地 址
    3. 受 雇 地 点
    4. 与 应 得 工 资 有 关 的 工 作 详 情
    5. 欠 薪 的 期 间 和 数 目
    大 判 须 在 接 获 通 知 书 后 30天 内 支 付 工 资。 大 判 亦 可 要 求 该 项 工 程 的 其 他 判 头 分 担 责 任。
    大 判 是 以 垫 支 形 式 代 雇 员 的 直 属 判 头 支 付 欠 薪, 所 支 付 的 欠 薪 可 被 视 为 该 判 头 拖 欠 大 判 的 债 务, 大 判 可 循 民 事 钱 债 程 序 追 讨 该 判 头。
    N
    第 四 章: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雇 员 在 受 雇 期 内 可 以 享 有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及 有 薪 年 假。
    休 息 日
    享 有 资 格
    凡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的 雇 员, 每 7天 可 享 有 不 少 于 1天 休 息 日。
    休 息 日 的 定 义
    休 息 日 的 定 义 是 在 连 续 不 少 过 24小 时 内, 雇 员 有 权 不 为 雇 主 工 作。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休 息 日 由 雇 主 指 定, 并 可 分 为 固 定 性 及 非 固 定 性:
    · 固 定 性 休 息 日 -- 雇 主 只 须 一 次 过 将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通 知 雇 员。
    · 非 固 定 性 休 息 日 -- 雇 主 须 在 每 月 开 始 前 将 该 月 内 各 休 息 日 的 安 排 通 知 雇 员。 口 头 通 知、 书 面 通 知 或 张 贴 雇 员 该 月 休 假 表 均 可。
    在 雇 员 同 意 下, 雇 主 可 另 定 休 息 日, 代 替 原 来 指 定 的 休 息 日。 另 定 休 息 日 须 安 排 在 同 一 个 月 内 的 原 定 休 息 日 之 前, 或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后 的 30天 之 内。
    如 休 息 日 适 逢 法 定 假 日, 应 于 翌 日 补 假。
    休 息 日 强 迫 工 作
    雇 主 不 得 强 迫 雇 员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除 非 因 机 器 或 工 厂 设 备 发 生 故 障 或 任 何 紧 急 事 故。 如 雇 主 要 求 雇 员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必 须 另 定 休 息 日 予 雇 员。 另 定 休 息 日 须 安 排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后 的 30天 之 内, 雇 主 并 须 在 原 定 休 息 日 后 的 48小 时 内 通 知 雇 员 另 定 休 息 的 日 期。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不 给 予 雇 员 休 息 日, 或 强 迫 雇 员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休 息 日 自 愿 工 作
    除 受 雇 于 工 业 界 的 18岁 以 下 的 青 年 外, 雇 员 如 果 自 愿, 可 在 休 息 日 替 雇 主 工 作。
    如 雇 佣 合 约 内 有 任 何 规 定 雇 员 必 须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才 可 获 发 每 年 花 红 或 年 终 酬 金, 均 属 无 效。
    休 息 日 工 资
    休 息 日 属 有 薪 或 无 薪, 应 由 雇 主 和 雇 员 双 方 协 定。
    法 定 假 日
    所 有 雇 员, 不 论 服 务 年 资 的 长 短, 均 可 享 有 下 列 法 定 假 日:
    (1) 1月 1日
    (2) 农 历 年 初 一
    (3) 农 历 年 初 二
    (4) 农 历 年 初 三
    (5) 清 明 节
    (6) 劳 动 节 (5月 1日)
    (7) 端 午 节
    (8)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纪 念 日 (7月 1日)
    (9) 中 秋 节 翌 日
    (10) 重 阳 节
    (11) 国 庆 日 (10月 1日)
    (12) 冬 节 或 圣 诞 节(由 雇 主 选 择)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如 果 雇 主 要 求 雇 员 在 法 定 假 日 工 作 , 须 作 出 以 下 的 安 排 :
    安 排 另 定 假 日 的 期 限 预 先 通 知 雇 员 另 定 假 日 的 期 限
    在 法 定 假 日 前 的 60天 内 ; 或 在 另 定 假 日 最 少 48小 时 前 通 知 雇 员
    在 法 定 假 日 后 的 60天 内 在 法 定 假 日 最 少 48小 时 前 通 知 雇 员
    如 雇 主 雇 员 双 方 同 意 , 雇 主 可 在 法 定 假 日 或 另 定 假 日 的 30 天 前 后 的 期 间 内 安 排 代 替 假 日 给 雇 员 。
    假 日 薪 酬
    如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 3个 月, 便 可 享 有 假 日 薪 酬。 雇 主 最 迟 须 于 法 定 假 日 后 的 第 一 个 发 薪 日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给 雇 员。
    假 日 薪 酬 应 相 等 于 雇 员 若 在 该 假 日 工 作 本 应 赚 取 的 工 资。 按 件 计 薪 或 日 薪 每 日 不 同 的 雇 员, 在 计 算 假 日 薪 酬 时, 须 参 考 雇 员 赚 取 的 平 均 工 资。 平 均 工 资 即 雇 员 在 假 日 前 或 截 至 假 日 止, 为 期 不 少 于 28天 及 不 多 于 31天 的 完 整 工 资 期 内, 每 日 工 作 平 均 所 赚 取 的 工 资。
    假 日 薪 酬 应 为 一 完 整 工 作 日 的 工 资。 因 此, 若 法 定 有 薪 假 日 为 周 六, 而 雇 员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在 周 六 只 工 作 半 天 及 支 取 半 天 的 工 资, 该 雇 员 仍 可 得 到 一 完 整 工 作 日 的 工 资 作 为 法 定 假 日 薪 酬。
    以 工 资 代 替 假 日 的 限 制
    雇 主 不 得 以 款 项 代 替 发 放 假 日 给 雇 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不 让 雇 员 在 法 定 假 日、 另 定 假 日 或 代 替 假 日 放 假, 或 不 支 付 假 日 薪 酬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有 薪 年 假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12 个 月,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有 薪 年 假 日 数 按 雇 员 受 雇 年 资 由 7天 递 增 至 最 高 14天:
    服 务 年 期 可 享 有 的 有 薪 年 假 日 数
    1 7
    2 7
    3 8
    4 9
    5 10
    6 11
    7 12
    8 13
    9或 以 上 14
    年 假 的 发 放
    在 受 雇 满 12个 月 后, 雇 员 须 于 随 后 12个 月 之 内 放 取 应 得 的 有 薪 年 假。
    年 假 日 期 应 由 雇 主 在 征 询 雇 员 或 其 代 表 后 指 定。 雇 主 须 至 少 在 假 期 开 始 的 14天 前 以 书 面 通 知 雇 员 年 假 的 日 期; 如 双 方 同 意, 可 以 较 短 时 间 通 知。
    年 假 须 为 一 段 不 间 断 的 期 间。 但 如 雇 员 要 求, 雇 主 可 按 下 列 方 式 给 予 年 假:
    年 假 日 数 不 超 过 10天 可 将 不 多 于3 天 的 假 期 分 开 发 放, 而 余 下 的 年 假 则 应 连 续 发 放
    年 假 日 数 超 过 10天 最 少 连 续 发 放7 天 年 假, 余 下 的 年 假 可 分 开 发 放
    如 年 假 期 内 适 逢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该 日 应 视 作 年 假, 而 雇 主 必 须 为 雇 员 另 定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薪 酬
    年 假 薪 酬 应 相 等 于 雇 员 在 该 段 假 期 内 工 作 所 应 赚 取 的 工 资。
    按 件 计 薪 或 日 薪 每 日 不 同 的 雇 员, 在 计 算 年 假 薪 酬 时, 须 参 考 雇 员 赚 取 的 平 均 每 日 工 资。 平 均 每 日 工 资 即 雇 员 在 年 假 第 一 天 或 合 约 终 止 日 前, 为 期 不 少 于 28天 及 不 多 于 31天 的 完 整 工 资 期 内, 每 日 工 作 平 均 所 赚 取 的 工 资。
    雇 主 最 迟 须 于 年 假 后 的 第 一 个 发 薪 日 支 付 年 假 薪 酬 给 雇 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不 让 雇 员 放 年 假 或 不 支 付 年 假 薪 酬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以 工 资 代 替 年 假 的 限 制
    雇 员 可 以 选 择 接 受 款 项 代 替 部 分 年 假, 但 只 限 于 超 逾 10天 的 年 假 部 分。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时 的 年 假 薪 酬
    假 期 年 是 指 雇 员 开 始 受 雇 日 及 其 周 年 日 起 之 后 的 12个 月 期 间。
    如 雇 员 受 雇 满 整 个 假 期 年 而 仍 未 放 取 有 薪 年 假, 则 不 论 以 任 何 理 由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雇 主 须 支 付 工 资 给 雇 员 以 代 替 未 曾 享 用 的 年 假。
    如 雇 员 在 个 别 假 期 年 内 只 受 雇 满 3个 月 但 不 足12 个 月, 除 因 犯 严 重 过 失 而 遭 即 时 解 雇 外, 雇 主 须 支 付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年 假 薪 酬 给 雇 员。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时 雇 员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数 的 计 算 方 法:
    受 雇 期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数
    少 于 12个 月 少 于 3个 月 无
     3至 12个 月 因 犯 严 重 过 失 而 遭 即 时 解 雇 无
     辞 职 该 假 期 年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数 x 受 雇 日 数 365
     非 即 时 解 雇
    12个 月 或 以 上 该 假 期 年 受 雇 少 于 3个 月 未 享 用 的 年 假 *
     该 假 期 年 受 雇 满 3至 12个 月 因 犯 严 重 过 失 而 遭 即 时 解 雇 未 享 用 的 年 假 *
     辞 职 未 享 用 的 年 假 * + 该 假 期 年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数 x 该 假 期 年 受 雇 日 数 365
     非 即 时 解 雇
    * 指 在 对 上 一 个 假 期 年 累 积 而 未 享 用 的 年 假。
    共 同 假 期 年
    雇 主 可 指 定 任 何 连 续12 个 月 为 其 所 有 雇 员 的 共 同 假 期 年。 如 雇 主 有 意 作 此 安 排, 应 于 1个 月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每 名 雇 员, 或 于 工 作 地 点 的 显 眼 地 方 张 贴 告 示。
    如 雇 员 在 指 定 的 共 同 假 期 年 内 并 未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12 个 月, 则 该 雇 员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应 按 比 例 计 算。 如 计 算 上 出 现 分 数, 皆 进 为 整 数 计 算。
    有 关 在 共 同 假 期 年 开 始 前 已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年 假, 雇 员 可 选 择 与 雇 主 商 议 后 放 假, 或 将 之 累 积, 与 来 年 可 享 用 的 年 假 合 并。
    【例】
    共 同 假 期 年: 1.1.2002 - 31.12.2002
    雇 员 开 始 受 雇 日 期: 1.9.2002
    雇 员 享 有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年 假 : 122* ÷365 ×7
     = 2.34天 (进 位 至3 天)
    (* 122是 由 1.9.2002 至 31.12.2002 的 日 数)
    雇 员 可 选 择 在 2003 年 内 放 这 3天 年 假, 或 将 之 与 2003 年 可 享 有 的 7天 年 假 合 并 (共 10天), 在 2004 年 内 享 用。
    年 假 歇 业
    如 雇 主 所 经 营 的 机 构 因 放 年 假 而 暂 时 全 部 或 部 分 歇 业, 须 于 1个 月 前 以 书 面 通 知 雇 员。
    如 雇 员 未 足 资 格 领 取 暂 时 歇 业 期 间 的 年 假 薪 酬, 但 因 暂 时 休 业 而 需 要 停 工, 则 该 雇 员 亦 应 在 整 段 歇 业 期 间 享 有 年 假 及 年 假 薪 酬。
    如 雇 员 可 享 有 的 年 假 日 数 多 于 歇 业 期 日 数, 可 在 歇 业 期 后 的 第 1个 工 作 天 开 始, 放 取 超 出 歇 业 期 日 数 的 有 薪 年 假。
    如 雇 主 因 放 年 假 曾 暂 时 全 部 或 部 分 歇 业, 由 雇 主 所 指 定 的 共 同 假 期 年 并 不 会 因 年 假 歇 业 而 更 改, 因 为 所 发 放 的 年 假, 应 属 于 刚 歇 业 前 的 那 个 共 同 假 期 年 的。
    第 五 章: 疾 病 津 贴
    有 薪 病 假 的 累 积 方 法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在 最 初 受 雇 的 12个 月 内 每 服 务 满 1个 月, 便 可 累 积 2天 有 薪 病 假; 之 后 每 服 务 满 1个 月 可 累 积 4天。 有 薪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积 至 120天。
    领 取 疾 病 津 贴 的 资 格
    雇 员 领 取 疾 病 津 贴 须 符 合 以 下 资 格:
    1. 病 假 不 少 于 连 续 4天 (除 怀 孕 雇 员 因 产 前 检 查、 产 后 治 疗 或 小 产 而 缺 勤, 在 这 些 情 况 下, 如 符 合 下 述 的 规 定, 每 一 天 病 假 均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贴); 及
    2. 雇 员 能 够 出 示 适 当 的 医 生 证 明 书 (请 参 考 本 章 的 「有 薪 病 假 的 类 别」);
    3. 雇 员 已 累 积 足 够 的 有 薪 病 假 (见 上 文 第 一 段)。
    雇 员 在 下 列 情 况 不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贴:
    · 如 雇 主 办 有 经 卫 生 署 署 长 认 可 的 医 疗 计 划, 雇 员 无 合 理 解 释, 拒 绝 接 受 医 疗 计 划 下 的 公 司 医 生 诊 治 或 不 听 从 该 等 医 生 的 指 导;
    · 病 假 适 逢 有 薪 法 定 假 日 而 雇 员 可 享 有 该 假 日 薪 酬; 或
    · 雇 员 因 工 受 伤, 根 据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可 获 得 补 偿。
    疾 病 津 贴
    疾 病 津 贴 应 相 等 于 雇 员 在 病 假 日 期 间 本 应 赚 取 正 常 工 资 的 五 分 之 四。
    按 件 计 薪 或 日 薪 每 日 不 同 的 雇 员, 在 计 算 疾 病 津 贴 时, 须 参 考 雇 员 赚 取 的 平 均 工 资。 平 均 工 资 即 雇 员 在 病 假 首 日 前 或 截 至 该 日 止, 为 期 不 少 于 28天 及 不 多 于 31天 的 完 整 工 资 期 内, 每 日 工 作 平 均 所 赚 取 的 工 资。
    疾 病 津 贴 应 在 正 常 发 薪 日 支 付 给 雇 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不 支 付 疾 病 津 贴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职 业 保 障
    除 因 雇 员 犯 严 重 过 失 而 将 其 即 时 解 雇 外 , 雇 主 不 可 在 雇 员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间 解 雇 该 雇 员 。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如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 即 属 违 法 , 雇 主 可 被 刑 事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10万 元 。 此 外 , 雇 主 必 须 在 终 止 合 约 后 7天 内 , 支 付 下 列 款 项 给 雇 员 :
    1.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
    2. 一 笔 相 等 于 7天 工 资 的 款 项 ; 及
    3. 雇 员 应 得 的 疾 病 津 贴 。
    有 薪 病 假 的 类 别
    有 薪 病 假 可 分 为 第1 类 及 第2 类。 第1 类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积 36天, 36天 以 外 的 病 假 应 拨 入 第2 类, 第2 类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积 84天。
     可 累 积 的 病 假 日 总 日 数 放 取 累 积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条 件
    第 1类 36 · 有 注 册 西 医 或 注 册 牙 医 签 发 的 证 明 书
    第 2类 84 · 放 取 的 病 假 日 数 超 过 第 1类 病 假 内 累 积 的 日 数 · 病 假 证 明 书 由 驻 院 医 生 或 牙 医 签 发 · 如 雇 主 提 出 要 求, 须 提 交 由 该 驻 院 医 生 或 牙 医 所 作 的 检 查 及 诊 疗 过 程 的 简 要 纪 录。
    病 假 纪 录
    雇 主 必 须 保 存 下 列 纪 录:
    1. 每 名 雇 员 开 始 及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日 期;
    2. 每 名 雇 员 所 累 积 的 全 部 有 薪 病 假, 包 括 第 1类 及 第 2类 有 薪 病 假 的 总 数;
    3. 每 名 雇 员 曾 享 用 的 有 薪 病 假 日 数, 及 从 第 1类 或 第 2类 有 薪 病 假 日 数 中 扣 除 的 纪 录;
    4. 每 名 雇 员 曾 领 取 的 疾 病 津 贴, 及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日 期。
    上 述 纪 录 必 须 于 雇 员 放 毕 有 薪 病 假 复 工 后 7天 内 由 雇 员 签 署, 雇 员 并 有 权 查 看 病 假 纪 录。
    第 六 章: 生 育 保 障
    产 假
    女 性 雇 员 只 要 在 产 假 开 始 前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为 雇 主 服 务, 并 给 予 雇 主 怀 孕 通 知, 便 可 享 有 以 下 期 间 的 产 假:
    · 连 续 10星 期 的 产 假;
    · 若 分 娩 日 期 较 预 产 期 迟, 雇 员 可 享 有 一 段 日 数 相 等 于 预 产 期 翌 日 起 至 实 际 分 娩 日 为 止 的 额 外 产 假;
    · 如 雇 员 因 怀 孕 或 分 娩 而 引 致 疾 病 或 不 能 工 作, 最 多 可 额 外 休 假 4星 期。
    放 取 产 假
    · 若 得 到 雇 主 的 同 意, 雇 员 可 选 择 在 预 产 期 前 2至 4星 期 开 始 放 产 假。
    · 如 雇 员 没 有 提 出 要 求, 或 未 得 到 雇 主 的 同 意, 则 须 在 预 产 期 前 4星 期 开 始 放 产 假。
    · 如 雇 员 在 未 开 始 放 产 假 前 已 分 娩, 则 以 分 娩 日 为 产 假 开 始 的 日 期。 在 这 情 况 下, 雇 员 须 在 分 娩 后 7天 内 将 分 娩 日 期 通 知 雇 主, 并 说 明 放 10星 期 产 假 的 打 算。
    产 假 薪 酬
    如 雇 员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便 可 享 有 产 假 薪 酬:
    1. 在 所 订 定 的 产 假 开 始 前 已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 40星 期;
    2. 给 予 雇 主 怀 孕 及 准 备 放 取 产 假 的 通 知, 例 如 向 雇 主 出 示 证 实 怀 孕 的 医 生 证 明 书; 及
    3. 如 雇 主 有 提 出 要 求, 已 向 雇 主 递 交 医 生 证 明 书 说 明 其 预 产 期。
    雇 员 可 享 有 10星 期 有 薪 产 假。 雇 主 须 在 正 常 粮 期 支 付 产 假 薪 酬 给 雇 员。
    产 假 薪 酬 应 相 等 于 雇 员 在 产 假 期 间 本 应 赚 取 工 资 的 五 分 之 四。 按 件 计 薪 或 日 薪 每 日 不 同 的 雇 员, 在 计 算 产 假 薪 酬 时, 须 参 考 雇 员 赚 取 的 平 均 每 日 工 资。 平 均 每 日 工 资 即 雇 员 在 产 假 首 日 前 或 截 至 该 日 止, 为 期 不 少 于 28天 及 不 多 于 31天 的 完 整 工 资 期 内, 每 日 工 作 平 均 所 赚 取 的 工 资。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不 让 怀 孕 雇 员 放 产 假 或 支 付 产 假 薪 酬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检 验
    怀 孕 雇 员 因 产 前 检 验、 产 后 治 疗 或 小 产 而 缺 勤 的 每 一 天, 如 有 医 生 证 明 书, 可 作 病 假 计 算 (请 参 阅 第 五 章)。
    职 业 保 障
    如 怀 孕 雇 员 符 合 以 下 的 条 件, 则 雇 主 由 雇 员 经 医 生 证 明 书 证 实 怀 孕 之 日 起 至 产 假 结 束 而 应 复 工 之 日 为 止, 不 得 解 雇 该 雇 员 :
    · 雇 员 按 照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及
    · 雇 员 已 向 雇 主 发 出 怀 孕 通 知。
    如 雇 员 在 发 出 怀 孕 通 知 前 已 被 雇 主 解 雇, 她 可 在 紧 接 解 雇 通 知 后 立 即 提 交 怀 孕 通 知 予 雇 主。 在 这 情 况 下, 雇 主 须 撤 回 解 雇 该 雇 员 的 决 定。
    雇 主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仍 可 以 解 雇 怀 孕 雇 员:
    · 如 雇 员 犯 严 重 过 失 而 被 即 时 解 雇;
    · 如 雇 佣 合 约 有 明 确 协 定 有 试 用 期, 雇 主 在 不 多 于 12星 期 的 试 用 期 内, 仍 可 解 雇 雇 员。 但 雇 主 不 得 由 于 雇 员 怀 孕 而 解 雇 雇 员。
    违 例 与 罚 则
    除 上 述 特 殊 情 况 外, 雇 主 解 雇 怀 孕 雇 员, 即 属 违 法, 雇 主 可 被 刑 事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10万 元。 此 外, 雇 主 必 须 在 终 止 合 约 后 7 天 内 , 支 付 下 列 款 项 给 雇 员:
    1.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2. 一 笔 相 等 于 1个 月 工 资 的 款 项; 及
    3. 假 如 雇 员 继 续 受 雇 便 会 有 资 格 领 取 产 假 薪 酬, 雇 主 须 支 付 雇 员 10星 期 产 假 薪 酬。
    禁 止 指 派 粗 重、 危 险 或 有 害 的 工 作
    怀 孕 雇 员 向 雇 主 提 交 有 关 的 医 生 证 明 书 后, 说 明 其 不 适 宜 处 理 重 物、 在 会 产 生 对 怀 孕 有 害 的 气 体 地 方 工 作 或 处 理 其 他 损 害 怀 孕 的 工 作, 雇 主 不 得 将 该 等 工 作 分 派 给 该 雇 员; 如 雇 员 正 从 事 该 等 工 作, 雇 主 必 须 在 14天 内 将 雇 员 调 离 该 等 工 作。
    雇 主 可 在 收 到 雇 员 的 医 生 证 明 书 后 14天 内 自 费 安 排 雇 员 接 受 另 一 注 册 医 生 的 检 查。
    如 雇 员 因 上 述 理 由 被 调 离 本 身 的 工 作 而 令 收 入 有 所 改 变, 该 雇 员 的 产 假 薪 酬 或 解 雇 赔 偿, 应 以 雇 员 原 来 的 工 资 计 算。
    违 例 与 罚 则
    如 雇 主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第 七 章: 年 终 酬 金
    适 用 范 围
    年 终 酬 金 的 有 关 规 定, 是 适 用 于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的 雇 员, 而 雇 佣 合 约 内 (包 括 口 头 或 书 面、 明 言 或 暗 示) 订 明 雇 员 可 享 有 年 终 酬 金。
    定 义
    年 终 酬 金 是 指 根 据 雇 佣 合 约 订 明 每 年 发 放 的 酬 金, 包 括 双 粮、 第 13个 月 粮、 年 尾 花 红 等, 但 不 包 括 属 赏 赠 性 质 或 随 雇 主 酌 情 发 放 的 款 项。
    推 定 条 文
    凡 于 1997年 6月 27日 后 所 订 立 的 雇 佣 合 约, 除 非 合 约 中 有 相 反 的 书 面 条 款 或 条 件, 否 则 便 推 定 每 年 发 给 雇 员 的 酬 金 或 花 红 不 属 赏 赠 性 质 和 不 是 随 雇 主 酌 情 付 给 的。
    享 有 年 终 酬 金 的 资 格
    雇 员 以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 整 个 酬 金 期, 便 可 获 得 年 终 酬 金。 酬 金 期 应 根 据 雇 佣 合 约 内 指 明 的 期 间, 如 果 没 有 指 定, 则 以 农 历 年 度 计 算。
    年 终 酬 金 的 款 额
    · 雇 佣 合 约 内 双 方 指 定 的 款 额。
    · 如 果 没 有 指 定, 则 为 月 薪 雇 员 的 1个 月 工 资 或 非 月 薪 雇 员 的 26日 平 均 工 资。 平 均 工 资 即 雇 员 在 紧 接 年 终 酬 金 到 期 支 付 前 或 截 至 该 日 止, 为 期 不 少 于 28天 及 不 多 于 31天 的 完 整 工 资 期 内, 平 均 每 日 所 赚 取 的 工 资。
    部 份 年 终 酬 金
    雇 员 在 一 个 酬 金 期 内 按 照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不 少 于 3个 月, 可 按 比 例 获 部 份 年 终 酬 金, 但 须 要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在 酬 金 期 满 后 仍 然 继 续 受 雇; 或
    · 被 雇 主 解 雇 (但 并 非 因 犯 严 重 过 失 而 被 即 时 解 雇)。
    如 有 明 确 协 定 有 试 用 期, 在 计 算 雇 员 是 否 合 乎 资 格 享 有 部 份 年 终 酬 金 时, 并 不 包 括 首 3个 月 的 试 用 期 。 但 倘 若 减 去 试 用 期 , 雇 员 仍 符 合 在 酬 金 期 内 受 雇 不 少 于 3 个 月 的 规 定 ,雇 主 在 计 算 按 比 例 年 终 酬 金 的 金 额 时 , 则 必 须 将 整 段 受 雇 期 (包 括 试 用 期) , 计 算 在 内 。
    支 付 日 期
    · 在 雇 佣 合 约 内 指 定 的 日 期 支 付。
    · 如 没 有 指 定, 则 在 酬 金 期 满 当 日 或 到 期 后 7天 内 支 付。
    · 如 雇 员 在 酬 金 期 届 满 前 被 解 雇, 而 雇 主 须 支 付 部 份 年 终 酬 金, 则 须 在 合 约 终 止 当 日 或 7天 内 支 付。
    · 如 年 终 酬 金 须 按 照 雇 主 获 得 的 利 润 计 算, 则 须 于 完 成 结 算 利 润 当 日 或 7天 内 支 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逾 期 不 支 付 年 终 酬 金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第 八 章: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雇 主 或 雇 员 在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时, 须 给 予 对 方 适 当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果 合 约 是 连 续 性 合 约, 所 需 的 通 知 期 或 代 通 知 金 如 下:
     通 知 期 代 通 知 金
    在 试 用 期 内 试 用 期 内 的 首 个 月 无 需 通 知 期 无 需 代 通 知 金
     试 用 期 内 的 第 一 个 月 后 雇 佣 合 约 有 明 确 规 定 依 照 协 定 的 通 知 期, 但 不 少 过 7天 相 等 于 通 知 期 内 雇 员 可 赚 取 的 工 资
     雇 佣 合 约 无 明 确 规 定 不 少 过 7天 通 知 不 少 过 7天 工 资
    无 试 用 期 / 在 试 用 期 之 后 雇 佣 合 约 有 明 确 规 定 依 照 协 定 的 通 知 期, 但 不 少 过 7天 相 等 于 通 知 期 内 雇 员 可 赚 取 的 工 资
     雇 佣 合 约 无 明 确 规 定 不 少 过 1个 月 通 知 不 少 过 1个 月 工 资
    注 意: 有 薪 年 假 及 产 假 不 可 作 为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时 的 通 知 期。
    即 时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雇 主 在 以 下 情 况, 可 即 时 解 雇 雇 员, 而 无 须 预 先 通 知 或 给 予 代 通 知 金。
    如 果 雇 员 在 与 其 雇 佣 有 关 的 事 宜 上:
    1. 故 意 不 服 从 雇 主 合 法 合 理 的 命 令;
    2. 行 为 不 当;
    3. 欺 诈、 不 忠 实; 或
    4. 惯 常 疏 忽 职 责。
    雇 员 参 加 罢 工 , 并 非 雇 主 无 须 给 予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而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合 法 理 由 。
    注 意: 即 时 解 雇 是 严 重 的 纪 律 处 分, 只 有 在 雇 员 犯 了 非 常 严 重 的 过 失 或 经 多 次 警 告 仍 不 改 善 的 情 况 下 才 适 用。
    雇 员 在 以 下 情 况, 亦 可 以 即 时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而 无 须 预 先 通 知 或 给 予 代 通 知 金:
    1. 合 理 地 恐 惧 身 体 会 受 到 暴 力 或 疾 病 的 危 害;
    2. 受 雇 主 苛 待; 或
    3. 已 为 雇 主 连 续 工 作 不 少 于 5年, 而 经 注 册 医 生 发 出 指 定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永 久 不 适 合 担 任 现 时 的 工 作 (请 参 阅 第 十 章)。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限 制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雇 主 不 可 解 雇 雇 员:
    生 育 保 障 雇 主 不 可 解 雇 已 证 实 怀 孕 及 已 发 出 怀 孕 通 知 的 雇 员。
    有 薪 病 假 期 间 雇 主 不 可 在 雇 员 的 有 薪 病 假 期 间 解 雇 雇 员。
    向 当 局 提 供证 据 或 资 料 雇 主 不 可 由 于 雇 员 曾 在 有 关 执 行 劳 工 法 例、 工 业 意 外 或 违 反 工 作 安 全 规 例 而 进 行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提 供 证 据 或 资 料 而 解 雇 雇 员。
    参 加 工 会 活 动 雇 主 不 可 因 雇 员 参 与 职 工 会 或 职 工 会 的 活 动 而 解 雇 雇 员。
    工 伤 期 间 雇 主 在 未 与 因 工 受 伤 的 雇 员 达 成 工 伤 补 偿 的 协 议 之 前, 或 在 有 关 的 评 估 证 明 书 仍 未 发 出 之 前, 不 可 解 雇 雇 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如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解 雇 雇 员, 即 属 违 法,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10万 元。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款 项
    雇 主 在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或 当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雇 佣 合 约 到 期 时, 应 支 付 解 雇 补 偿。 视 乎 雇 员 的 受 雇 期, 雇 佣 合 约 的 条 款 和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原 因 等,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款 项 一 般 包 括:
    · 任 何 未 发 放 的 工 资;
    · 代 通 知 金 (如 适 用);
    · 工 资 代 替 任 何 未 发 放 的 年 假, 及 该 假 期 年 按 比 例 的 年 假 薪 酬;
    · 任 何 未 发 放 的 年 终 酬 金, 及 该 酬 金 期 内 按 比 例 的 年 终 酬 金;
    · 长 期 服 务 金 或 遣 散 费 (如 适 用);
    · 其 他 雇 佣 合 约 内 列 明 的 款 项, 例 如 年 积 金 或 公 积 金 等。
    支 付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款 项
    雇 主 须 尽 快 支 付 雇 员 应 得 的 所 有 解 雇 补 偿。 除 遣 散 费 外, 雇 主 最 迟 要 在 合 约 终 止 日 或 合 约 到 期 日 后 7天 内 支 付 解 雇 补 偿。
    雇 主 须 在 接 获 雇 员 所 发 追 讨 遣 散 费 的 通 知 后 2个 月 内 支 付 遣 散 费。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如 果 未 能 在 雇 佣 合 约 终 止 日 或 合 约 到 期 日 后 7天 内 支 付 工 资, 须 就 尚 未 清 付 的 款 额 支 付 利 息 给 雇 员。
    雇 主 不 依 时 支 付 解 雇 补 偿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20万 元 及 监 禁 1年。
    第 九 章: 雇 佣 保 障
    《雇 佣 条 例》 「雇 佣 保 障」 部 份, 旨 在 防 止 雇 主 为 了 逃 避 在 条 例 规 定 下 的 责 任 而 解 雇 雇 员 或 更 改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雇 佣 保 障 的 索 偿 资 格 与 补 偿
    雇 员 可 根 据 以 下 的 情 况 向 雇 主 提 出 补 偿 的 申 索:
    情 况 索 偿 的 资 格 补 偿
    不 合 理 解 雇 (1) 雇 员 已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不 少 于 24个 月; 以 及(2) 雇 主 并 非 基 于 条 例 规 定 的 正 当 理 由 解 雇 雇 员 雇 员 可 以 获 得: ·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或 · 终 止 雇 佣 金
    不 合 理 的 更 改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1)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2) 雇 主 未 经 雇 员 同 意 而 更 改 雇 佣 合 约 条 款;(3) 雇 佣 合 约 并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雇 主 可 以 作 出 该 项 更 改; 以 及(4) 雇 主 并 非 基 于 条 例 规 定 的 正 当 理 由 更 改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雇 (1) 雇 主 并 非 基 于 条 例 规 定 的 正 当 理 由 解 雇 雇 员; 以 及(2) 解 雇 是 违 法 的 (详 情 见 第 八 章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限 制」 部 份) 雇 员 可 获 得: ·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或 · 终 止 雇 佣 金; 及 · 不 超 过 15万 元 的 补 偿 金
    解 雇 或 更 改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的 正 当 理 由
    雇 主 可 根 据 下 列 5项 理 由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合 理 地 解 雇 雇 员 或 更 改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 雇 员 的 行 为
    · 工 作 所 需 的 能 力 或 资 格
    · 裁 员 或 其 他 真 正 的 业 务 运 作 需 要
    · 法 例 的 规 定 (即 如 果 雇 员 继 续 在 原 来 的 职 位 工 作, 或 继 续 按 原 有 的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受 雇, 即 属 违 法 的 情 况)
    · 其 他 实 质 理 由
    提 出 补 偿 申 索
    雇 员 如 要 提 出 补 偿 申 索, 必 须 在 被 解 雇 后 或 被 更 改 的 合 约 条 款 生 效 后 3个 月 内, 向 雇 主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如 果 有 充 分 理 由, 劳 工 处 处 长 可 把 限 期 再 延 长 6个 月。 如 雇 员 想 向 劳 资 审 裁 处 (审 裁 处) 提 出 申 索, 必 须 在 被 解 雇 后 或 被 更 改 的 合 约 条 款 生 效 后 9个 月 内 提 出。
    雇 佣 保 障 的 补 偿
    雇 佣 保 障 的 补 偿 包 括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终 止 雇 佣 金 以 及 补 偿 金。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复 职 命 令, 是 饬 令 雇 主 继 续 聘 用 雇 员, 并 在 所 有 方 面 视 雇 员 为 从 未 遭 解 雇 或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从 未 被 更 改。
    再 次 聘 用 命 令, 是 饬 令 雇 主、 雇 主 的 承 继 人 或 相 联 公 司 以 相 若 于 原 有 雇 佣 合 约 的 条 款 聘 用 雇 员, 担 任 原 来 或 其 他 合 适 的 工 作。
    审 裁 处 只 会 在 劳 资 双 方 同 意 下, 才 会 作 出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如 审 裁 处 作 出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雇 员 可 继 续 享 有 他 本 来 的 权 利 及 利 益 (包 括 年 资 及 退 休 金 权 利 在 内), 而 他 的 雇 佣 期 亦 不 应 被 视 作 曾 经 中 断。
    此 外, 审 裁 处 可 命 令 雇 主 支 付 雇 员 由 于 被 解 雇 或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被 更 改 而 损 失 的 薪 金 及 其 他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可 享 有 的 法 定 权 益。 另 一 方 面, 审 裁 处 亦 可 命 令 雇 员 归 还 雇 主 因 解 雇 或 更 改 雇 佣 合 约 条 款 而 曾 经 付 给 他 的 任 何 款 项。
    终 止 雇 佣 金
    审 裁 处 如 果 没 有 作 出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可 裁 定 雇 主 须 支 付 雇 员 合 理 及 适 当 的 终 止 雇 佣 金。
    终 止 雇 佣 金 是 指 雇 员 根 据 《雇 佣 条 例》 可 享 有 但 在 被 解 雇 时 未 获 支 付 的 法 定 权 益, 以 及 雇 员 根 据 该 条 例 及 雇 佣 合 约 可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项。
    雇 员 的 服 务 期 即 使 未 达 到 享 有 这 些 权 益 所 需 的 服 务 年 资, 也 可 以 获 得 终 止 雇 佣 金。 在 这 情 形 下, 终 止 雇 佣 金 应 按 实 际 的 受 雇 期 计 算。
    补 偿 金
    雇 员 被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雇, 而 审 裁 处 又 没 有 作 出 复 职 或 再 次 聘 用 的 命 令, 雇 员 可 能 会 获 判 得 补 偿 金, 最 高 金 额 为 15万 元。
    审 裁 处 在 裁 定 雇 主 是 否 需 要 支 付 补 偿 金 给 雇 员 以 及 补 偿 的 金 额 时, 会 考 虑 有 关 申 索 的 情 况, 包 括:
    · 雇 主 和 雇 员 的 情 况;
    · 雇 员 的 受 雇 期;
    · 解 雇 是 在 什 幺 情 况 下 发 生;
    · 雇 员 因 为 被 解 雇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 雇 员 可 另 觅 新 工 作 的 机 会;
    · 雇 员 遭 解 雇 是 否 因 为 本 身 的 过 失; 以 及
    · 雇 员 因 为 被 解 雇 而 有 权 获 得 的 任 何 款 项 (包 括 终 止 雇 佣 金)。
    例 外 情 况
    「雇 佣 保 障」 部 份 并 不 适 用 于 因 性 别 、 残 疾 或 家 庭 岗 位 原 因 而 遭 解 雇 所 引 致 的 申 索。 雇 员 如 果 因 性 别 、 残 疾 或 家 庭 岗 位 原 因 而 遭 解 雇, 可 分 别 根 据 《性 别 歧 视 条 例》 、 《残 疾 歧 视 条 例》 或 《家 庭 岗 位 歧 视 条 例》 提 出 申 索。
    第 十 章: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领 取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资 格
    雇 员 可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享 有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补 偿 项 目 遣 散 费 长 期 服 务 金
    受 雇 期 根 据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不 少 于 24个 月 根 据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不 少 于 5年
    须 符 合 的 条 件 · 雇 员 因 裁 员 而 遭 解 雇 * · 雇 员 遭 解 雇, 但 并 非 基 于 以 下 原 因: - 因 犯 严 重 过 失 而 遭 即 时 解 雇 - 因 裁 员 而 遭 解 雇
     ·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雇 佣 合 约 在 期 限 届 满 后, 因 裁 员 的 理 由 没 有 续 订 合 约 * · 有 固 定 期 限 的 雇 佣 合 约, 在 合 约 期 满 后 不 获 续 约* *
     · 雇 员 遭 停 工 · 雇 员 在 职 期 间 死 亡
     · 雇 员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辞 职
     · 65岁 或 以 上 的 雇 员 因 年 老 而 辞 职
    * 若 雇 主 在 合 约 终 止 日 或 合 约 期 限 届 满 日 之 前 7天 内, 以 书 面 要 求 雇 员 续 订 合 约 或 以 新 合 约 重 新 聘 用, 而 雇 员 不 合 理 地 拒 绝 该 项 要 求, 则 雇 员 无 权 获 得 遣 散 费。
    * * 若 雇 主 在 合 约 期 满 之 前 7天 内, 以 书 面 要 求 雇 员 续 约 或 以 新 合 约 重 新 聘 用, 而 雇 员 不 合 理 地 拒 绝 该 项 要 求, 则 雇 员 无 权 获 得 长 期 服 务 金。
    注 意: 雇 员 在 同 一 时 间, 只 可 享 有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补 偿。
    裁 员 的 定 义
    雇 员 若 基 于 以 下 原 因 被 解 雇, 即 视 作 因 裁 员 而 被 解 雇:
    · 雇 主 结 束 或 准 备 结 束 营 业 而 解 雇 雇 员;
    · 雇 主 停 止 或 准 备 停 止 经 营 雇 员 受 雇 的 工 作 场 所 而 解 雇 雇 员; 或
    · 雇 主 对 雇 员 所 担 任 的 工 作, 或 对 雇 员 在 其 受 雇 地 点 所 担 任 的 工 作 需 求 量 缩 减 或 预 期 会 缩 减 而 解 雇 雇 员
    停 工 的 定 义
    雇 员 在 以 下 情 况, 可 视 作 被 停 工:
    · 在 任 何 连 续 4个 星 期 内, 不 获 雇 主 分 配 工 作 并 不 获 支 付 工 资 的 日 数 超 过 正 常 工 作 日 数 总 和 的 一 半; 或
    · 在 连 续 26 个 星 期 内, 不 获 分 配 工 作 并 不 获 支 付 工 资 的 日 数 超 过 正 常 工 作 日 数 总 和 的 三 分 之 一。
    上 述 正 常 工 作 日 数, 并 不 包 括 闭 厂、 休 息 日、 年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等 日 数 在 内。
    遣 散 费/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款 额
    以 下 的 计 算 方 法 适 用 于 计 算 长 期 服 务 金 及 遣 散 费 的 款 额:
    月 薪 雇 员 (最 后 一 个 月 的 工 资X 2/ 3) * X 可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日 薪 或 件 薪 雇 员 雇 员 最 后 30天 正 常 工 作 日 中 任 何 18天 工 资* X 可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未 足 1年 的 服 务 年 期 则 按 比 例 计 算。
    注: * 以 $ 22,500的 三 分 之 二 为 上 限。 雇 员 亦 可 选 择 以 他 最 后 12个 月 的 平 均 工 资 计 算。
    雇 员 可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所 有 体 力 劳 动 雇 员 及 在 1990年 6月 8日 前 12个 月 平 均 月 薪 不 超 过 $ 15,000的 非 体 力 劳 动 雇 员, 可 根 据 (表 一) 计 算 其 可 完 全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而 超 逾 可 完 全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的 年 期 则 应 折 半 计 算。
    在 1990年 6月 8日 前 12个 月 平 均 月 薪 超 过 $15,000的 非 体 力 劳 动 雇 员, 服 务 年 资 可 追 溯 至 1980年。
    最 高 款 额
    有 关 雇 员 可 得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最 高 款 额, 请 参 阅 (表 一)。
    (表 一)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有 关 日 期 可 完 全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最 高 款 额
    20.1.1995 至 30.9.1995 25 $210,000
    1.10.1995 至 30.9.1996 27 $230,000
    1.10.1996 至 30.9.1997 29 $250,000
    1.10.1997 至 30.9.1998 31 $270,000
    1.10.1998 至 30.9.1999 33 $290,000
    1.10.1999 至 30.9.2000 35 $310,000
    1.10.2000 至 30.9.2001 37 $330,000
    1.10.2001 至 30.9.2002 39 $350,000
    1.10.2002 至 30.9.2003 41 $370,000
    1.10.2003 至 30.9.2004 43 $390,000
    【例】
    雇 员 被 解 雇 的 日 期: 2002 年 10 月 1 日
    雇 员 被 解 雇 前 的 月 薪: $15,000
    雇 员 的 服 务 年 资: 43 年
    雇 员 应 享 有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15,000 x 23 x (41 + 43 - 41 2 )* = $420,000(= $370,000)**
    注: * 在 2002 年 10 月 1 日 被 解 雇 的 雇 员, 其 可 完 全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为 41 年, 其 余 的 服 务 年 资 则 折 半 计 算。
     ** 由 于 在 2002 年 10月 1日 被 解 雇 的 雇 员, 其 可 得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最 高 额 为 $370,000, 故 上 述 雇 员 可 得 的 遣 散 费 / 长 期 服 务 金 为 $370,000。
    雇 员 同 时 享 有 遣 散 费 /长 期 服 务 金 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权 益 、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或 酬 金 的 情 况
    如 雇 员 有 权 享 有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 而 :
    1. 一 笔 按 服 务 年 资 支 付 的 酬 金 或 一 笔 职 业 退 休 计 划 利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份 )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或
    2. 在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中 , 就 该 雇 员 持 有 一 笔 累 算 权 益 ( 非 归 因 于 雇 员 供 款 的 部 份 ) , 或 该 笔 累 算 权 益 已 支 付 予 该 雇 员 ;
    则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可 扣 除 上 述 的 款 项 , 但 须 与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服 务 年 资 有 关 的 款 额 为 限 。
    支 付 遣 散 费
    雇 员 如 欲 追 讨 遣 散 费、 须 在 解 雇 / 被 停 工 后 3月 内, 以 书 面 向 雇 主 发 出 申 索 遣 散 费 的 通 知。 如 有 需 要, 劳 工 处 处 长 可 以 将 发 出 申 索 通 知 的 期 限 延 长。
    雇 主 必 须 在 收 到 雇 员 以 书 面 发 出 申 索 遣 散 费 的 通 知 后 的 2个 月 内, 支 付 遣 散 费。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拖 延 支 付 遣 散 费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支 付 时 间
    雇 主 须 在 雇 佣 合 约 终 止 后 7天 内 支 付 长 期 服 务 金 给 雇 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逾 期 不 支 付 长 期 服 务 金 给 雇 员,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20万 元 及 监 禁 1年。
    雇 员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追 讨 长 期 服 务 金
    雇 员 因 健 康 理 由 而 追 讨 长 期 服 务 金, 须 向 雇 主 呈 交 注 册 医 生 发 出 指 定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他 永 久 不 适 合 担 任 现 时 的 工 作。
    雇 主 可 在 14天 内 委 托 另 一 名 注 册 医 生 为 该 雇 员 的 健 康 状 况 重 新 进 行 评 估, 费 用 由 雇 主 负 责。 雇 主 应 在 雇 员 须 往 验 身 前 最 少 48小 时, 书 面 通 知 雇 员 有 关 重 新 评 估 安 排 的 详 情。
    追 讨 雇 员 在 职 期 间 死 亡 的 长 期 服 务 金
    家 属 领 取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优 先 次 序
    第 一: 配 偶
    第 二: 子 女 ( 如 超 过 1人 申 请, 金 额 将 平 均 分 配)
    第 三: 父 母 ( 如 超 过 1人 申 请, 金 额 将 平 均 分 配)
    第 四: 已 故 雇 员 的 遗 产 代 理 人
    申 请 手 续
    合 资 格 人 士 必 须 在 雇 员 死 亡 后 30天 内 填 妥 指 定 表 格, 向 雇 主 申 请 领 取 长 期 服 务 金。 如 有 需 要, 劳 工 处 处 长 可 把 限 期 延 长。 该 指 定 表 格 可 向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各 分 区 办 事 处 索 取。
    雇 主 支 付 长 期 服 务 金 的 期 限
    由 雇 员 的 配 偶 提 出 申 请 收 到 申 请 表 格 后 7天 内 支 付
    由 上 述 其 他 人 士 提 出 申 请 在 申 请 期 满 后 7天 内 支 付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逾 期 不 支 付 长 期 服 务 金 给 已 故 雇 员 的 家 属,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5万 元。
    第 十 一 章: 防 止 歧 视 职 工 会
    雇 员 参 加 职 工 会 的 权 利
    任 何 雇 员, 均 可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1. 参 加 职 工 会, 成 为 职 工 会 的 会 员 或 职 员;
    2. 如 果 是 职 工 会 的 会 员 或 职 员, 可 在 适 当 时 间 参 加 该 职 工 会 的 活 动;
    (适 当 时 间 指-
    -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的 时 间;
    - 按 照 与 雇 主 议 定 的 安 排, 或 得 到 雇 主 的 同 意, 雇 员 才 可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参 加 职 工 会 的 活 动。)
    3. 联 同 其 他 人 组 织 职 工 会 或 办 理 职 工 会 注 册 事 宜。
    雇 主 须 遵 守 的 法 例 规 定
    雇 主 不 得-
    1. 阻 止 或 阻 吓 雇 员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2. 因 雇 员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而 解 雇、 惩 罚 或 歧 视 该 雇 员;
    3. 在 雇 用 条 件 中, 规 定 雇 员 不 可 行 使 上 述 权 利。
    违 例 与 罚 则
    雇 主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可 被 检 控, 一 经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罚 款 港 币 10万 元。
    本条例旨在修订有关工厂及工业经营的法律,以及修订有关雇用妇女、青年及儿童在其中工作的法律。
    [1955年9月29日] (本为195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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