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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节选)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2/19 17:04:00

一、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22日京劳就发[1995]56号)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

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

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22日京劳就发[1995]56号)规定如下:

1、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并修改;

4、向市劳动局报告并听取市劳动局的意见;

5、由企业公布裁员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1995年6月13日京劳就发[1995]174号)规定: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前,应向市、区、县劳动局报告情况。区、县属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及其它类型企业一次性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下的,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报告,裁减人数在21(含21人)人以上的,向市劳动局报告。

三、经济性裁员需提交的材料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22日京劳就发[1995]56号)规定向市劳动局报告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2、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

3、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74号)规定: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向劳动局报告情况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报告;

2、法院宣告企业进入法定整顿期的证明书或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盈亏情况评估后出具的资产证明书;

3、企业裁减人员方案;

4、工会或全体职工对裁减人员方案的意见;

5、《被裁减职工状况分析表》和《被裁减职工花名册》(样式略);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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