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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企业吃了“哑巴亏”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2/19 17:01:52
    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只保护劳动者权益,为逃避责任,他们千方百计拖延或不和劳动者签合同。而最近,南京市劳动仲裁部门却处理了多起因企业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纠纷。 

    岳某在南京某展览公司任职3年多,公司一直都没跟他签劳动合同。今年2月份,岳某突然跳槽到另一家展览公司,还带走了手里的大部分客户。某展览公司随后投诉到建邺区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岳某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 

    然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为事实劳务关系。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须任何赔偿。结果,该公司的申诉被驳回。 

    据建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科长张志刚介绍,仲裁部门最近多次接到一些企业的申诉或咨询,想索回花在跳槽员工身上的培训费用。包括有些企业送员工到国外培训,可培训结束员工就“另攀高枝”。企业想追回培训费用,却因当时没和员工签劳动合同而吃了“哑巴亏”。 

    “劳动合同保护的不仅是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利益。”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冯妙娟提醒说。据介绍,有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提供了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时企业才可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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