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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平等对待求职者

文章来源:- 2009/3/24 14:03:55
用人单位应平等对待求职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本身就有着相对弱势的地位,再加上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即劳动力的供给远远大于需求,这样就使劳动者的弱势特征更加明显。比如,劳动者在求职时,为了得到一份工作,来挣钱维持自己的生计,一方面要面对众多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对自己不利的要求还得委曲求全。这样长期下来,就使用人单位滋生出一种居高临下的心态,不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通常情况下,一个求职者往往在招聘单位的追问下,总要把自己的全部情况如实地说出;从对等的角度说,招聘单位本应也把自己的情况详细地告诉给求职者才对,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往往是极低的,更有甚者,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非法欺骗或非法聘用求职者。 
  
  针对上述情况,有些专家学者开始站出来,为求职者鸣不平。例如,他们提出了求职者应当享有“求职知情权”的说法。我认为,“求职知情权”这个叫法值得商榷,这一点,我们以后可以再讨论,但起码可以说,保证劳动者在求职时充分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招聘单位保障与求职者在相互沟通后,真正地平等协商,共同确定将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的权利义务,对劳动者本人是大有益处的。其实,这样做对用人单位同样也是很有好处的,因为用人单位在聘用时如果没有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告之给劳动者,那么,在试用期间就无法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随时与那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将本单位的劳动纪律明确告知劳动者的话,用人单位又怎么能在劳动者不知劳动纪律为何物的情况下,行使这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呢?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在求职者面前提高本单位的信息透明度,保障求职者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保证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呼吁将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进一步进行约束和引导,也希望劳动者本人及工会组织提高维权意识,同时,更希望用人单位能从招聘时起就尊重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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