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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三月 “签合同”成投诉热点

文章来源:- 2009/3/13 13:36:54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月 “签合同”成投诉热点

 
  
     3月13日,水电维修工高先生利用新 《劳动合同法》与原单位协商,拿到了经济补偿金、社保费和加班费共1.4万元。高先生说,6年来他尝尽了“临时工”的苦,而今终于有了说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3个月以来,和高先生一样,乌鲁木齐许多市民运用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昨天(3月24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了解到,今年1月至3月,他们共接到200多起投诉,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押金的收取以及社保的缴纳等。而在往年,投诉受理的高峰期集中在每年年底,且投诉内容多是农民工反映欠薪的问题。“总体来看,今年一季度的投诉数量与往年同期相比有所上升,而且投诉范围相应扩大,这与新法实施有一定关系”。
 
  乌鲁木齐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说:“新法更多站在保障劳动者的角度处理问题,这使劳动者维权更有主观能动性。”此外,新法颁布前后,各媒体对条例详细介绍,这让劳动者了解了这部法律,维权意识随之增强,使得近期此类投诉增加。
 
  该负责人还提醒说,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都有专门受理投诉的部门,他们会保护投诉人的个人隐私,市民可向所属辖区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者维权集中于三大焦点
 
  乌市劳动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劳动法实施以来,他们接到的劳动投诉主要集中在三方面,配合案例介绍,该负责人还给予相应解析。
 
  焦点一就是不交社保金
 
  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案例:2002年10月,高先生进入乌市一家公司做水电维修工,2002年10月份至2008年2月份,5年时间该公司一直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每月拿750元工资,还要自己交社保金。
 
  今年2月13日,高先生向公司递交申请书,希望能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2月21日,他就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以前是觉得还要在这里上班,只要给我发工资我就忍了,可解聘就意味着我这5年的工龄化为乌有。”高先生下定决心,赶紧去书店买了两本有关新法的书。
 
  3月3日,高先生和原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一起协商此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用人单位给高先生补交工作期间全部的社保费用及节日加班费,另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及2008年1月、2月的双倍工资,共计14200元。
 
  “这件事之所以能顺利解决,是因为我在最后的赔偿数额上做了相应让步,否则估计真的要走司法程序了。”高先生说,他现已在一家事业单位重新找到了工作,一进单位就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再找工作,我很注重签订劳动合同这方面的事,因为了解了法律,我也会更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高先生说。
 
  监察部门解析: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新法颁布后,劳动者要追究责任,单位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企业越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就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焦点二迟迟不签劳动合同
 
  规定:新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米东区的傅女士在新疆某防腐公司工作,2005年6月至今,公司一直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傅女士的爱人今年在学习相关课程中了解到新法相关内容。夫妻俩最终决定要维护权益。要求原单位补偿2005年6月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傅女士每月的工资平均700元,共计23100元。目前,他们已将申请提交到劳动仲裁部门。
 
  监察部门解析:新法执行快3个月了,很多单位还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近期,我们这里讨要双倍工资的人很多。
 
  自新法颁布到正式实施,劳动监察部门已经给了企业很长时间的改正期,而新法中也给出一个期限,1个月内和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企业应当尽快完善这一项工作。
 
  焦点三不退押金和证件
 
  规定:招工不可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收取“押金”最高可罚2000元。新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标准处罚。
 
  案例:洪先生和6个同学去年通过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进入一家公司当电焊工,去年年底,老板跟他们签了合同,并把他们的特种职业资格证当做抵押,由于单位一直不给他们交社保金,他们要求终止合同,却被老板告知不给他们退证件,还要交1万元的违约金。
 
  监察部门解析:单位未依法交社保费,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几乎成为服务行业的惯例,而现在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收取劳动者的押金。
 
  另外,“违约金”也有“上限”。根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除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约金之外,其余任何名义的违约金都属违法。
相关搜索: 劳动合同法 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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