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年龄求职 工伤谁担责
事件
尚未满18岁的朱某到南昌求职,其父亲从本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了朱某已年满18周岁的证明。
2006年5月,朱某凭此证明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想到,在2006年11月期间,由于朱某工作不慎,被机器将右手小指压断两节,造成严重伤害。
用工单位以朱某父亲开具虚假证明为由不予赔偿。朱某父亲找到司法所,要求司法所解决。
经核实,朱某在签订劳动合同及受到伤害时不满16周岁,根据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该劳动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
说法
司法所认为,用工单位在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验证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单位只凭一张年龄证明就和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显有过错,因此用工单位对朱某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朱某父亲为朱某求职开具虚假证明,造成劳动合同无效,对朱某的伤害也应负有责任。
日前,在司法所的调解之下,双方同意用工单位除承担已付3万元医药费之外,再付给朱某补偿费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