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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热点法务问答

文章来源:- 2009/3/12 13:22:48
劳动热点法务问答

 
  1.关于产假工资


  企业不得在“三期”单方面调岗


  问:我的工资是计件工资,休产假3个多月,用人单位未发工资,该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产假工资应当如何计发?我现在处于哺乳期,用人单位未经本人同意调换了工作岗位,将我安排在一间办公室,无事可做,是否合法?


  答:《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上述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且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你享受最少90天的产假,并且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你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计件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能以该员工在“三期”内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


  2.关于劳动合同


  工作十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问:我是一名银行职员,在银行工作了十余年,是不是应当与银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银行认为,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签订的合同不是规范的合同,我的工作时间应从1998年之后签订规范合同时计算,因此我的连续工龄不满十年。这样合理吗?


  答:《深圳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以合同不规范为由否认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是错误的,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单位未予签订,应当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企业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问:本人所在单位在关外,公司一直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答:该员工所在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表明该单位劳动管理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同时,该单位没有给员工缴交社会保险,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可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由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到企业调查情况,经核实后,监督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及时足额地按规定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金;如企业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劳动部门可依法对企业予以处罚。


  3.关于试用期


  给老员工设试用期极不合理


  问:本人所在公司给员工支付的工资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经常加班,但加班工资仅按1:1.15计算,公司与员工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每签一次都要规定3个月的试用期。


  答:该职工反映的问题,说明该单位在劳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应当迅速予以纠正。首先,公司给员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是一种严重的恶意盘剥行为。其次,对于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应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每月加班达100多小时,这已属超时加班,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又对员工加点工作和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情况,统一按1:1.15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有悖于法律规定。再次,公司每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对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多年的员工,年年设定试用期,属极不合理的现象。


  对该公司劳动管理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员工可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亦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工会组织投诉,依靠政府部门和工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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