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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本市最低工资新标准

文章来源:- 2009/3/12 11:41:15
专家详解本市最低工资新标准



  近日,市劳动保障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公布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两个文件,就本市200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了明确规定。 


  消息公布后,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受理有关工资福利问题的来电明显增多,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标准的适用范围等内容成为咨询热点。


  据悉,为了让市民和用人单位及时、准确地了解新政策,该中心将于明日上午 8时 30分至11时30分开设工资福利专家热线,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同志来到12333现场进行电话解答,详解新政策。您如果有工资福利方面的疑难问题,可以拨打12333热线电话聆听专家的权威解答。


  工资多少职工确认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专家表示,用人单位要足额按时发放工资。《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5项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四种情况不算克扣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是,有4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无故拖欠 5倍赔偿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还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据介绍,“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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