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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亮点解读

文章来源:- 2009/3/12 11:26:12
《劳动合同法(草案)》亮点解读


■核心提示

  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促进不同群体对劳动合同制度建构的共识的过程。

  为了让我省广大读者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和认识,更好地参与此次立法过程,提出更多建议和意见,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权威人士及法律专家,对其核心问题进行了解读说明。

  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

合同解释倾向有利于劳动者的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5000元备用金为派遣员工“保底”

  草案规定,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试用期不得肆意延长

  为解决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草案同时根据不同性质的工作岗位对试用期的不同要求,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为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作出欺诈或者显失公平的行为,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等5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等3种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合同的情形。

  同时,草案还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劳动者本人也有过错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经济性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没有社保员工可解除合同

  草案列举了5种情形,在该5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试用期间。

  同时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通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

  《劳动法》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形成仅用员工青春期的现状。草案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处罚。

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

  《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对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外,草案还明确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与劳动者恶意串通订立劳动合同,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举报违法可获奖励

  在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方面,草案除规定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为监督检查机构外,将“任何组织、个人”纳为监督主体。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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