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出台收缴费率和工伤待遇均有调整
记者从海南省人劳厅了解到,我省新出台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与同时废止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在收缴费率和工伤待遇上做重要调整。
据介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列为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用人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列为第二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列为第三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5%。
而原来按5类风险行业来确定基准费率。且原来每类风险行业都实行费率浮动,现在则有所改变,第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不实行费率浮动,二、三类才需实行浮动费率。
工伤待遇上也有不同,总体而言有所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原来的按本人工资标准的36至48个月改为因工死亡人员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数额。
同时,《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还明确了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或者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依法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具体支付标准。而这些具体支付标准都是原来没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