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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协议能做起诉依据吗?

文章来源:- 2009/3/11 17:05:48
内部协议能做起诉依据吗?
 

  李女士在打给本报的热线电话中问,她的父亲李某1987年因工死亡,企业当时没有为他申报工伤,但与他家属签订了一份内部协议,表明企业比照工伤待遇,支付李某工伤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现在这件事已经过去了10多年了,协议中有关待遇企业就不想给了。企业这样做对吗,家属能否依据当年与企业签订的协议状告企业?

  律师认为,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李某所在企业却隐瞒不报,这种做法首先就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所以,其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也有义务比照工伤待遇,给其家属补偿。因此,当年企业与李某的家属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应该履行协议中设定的义务。如果企业拒绝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李某的家属当然有权依据协议起诉企业,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在本案中,却存在着一个“时效”问题。李女士没有说清楚,在这10几年间,企业是否履行了协议中的部分义务?如果履行了,最后一次履行是在什么时间?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李某所在企业,如果一直没有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而李某的家属,也一直没有主张过权利,要求企业履行,或企业虽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最后一次履行的时间,已经超过了2年,李某的家属在2年间也一直没有主张过权利的话,其家属就丧失了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对此,法院就不能再保障其权益了。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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