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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两周少休一天合法吗?

文章来源:- 2009/3/11 15:13:48
每两周少休一天合法吗?

 鲁律师: 

  你好!我刚刚到上海一家新公司上班,随着对公司的了解和认识,我发现公司有些制度和规定让我很难接受。 

  第一,公司要求我们休大礼拜和小礼拜,每两周少休一天;第二,公司给我们缴纳三金,但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三,公司规定,公司所有电脑上的邮件收发、MSN聊天都将受到监控;第四,公司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书中有一条规定:承诺人自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将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相近或者有竞争情况的业务,不能到与公司业务相近并有竞争情况存在的单位任职。 

  以上四条,公司的做法对吗? 

  方先生

 
 方先生: 

  你好!你在遇到困难和问题时,能求助于《咨询台》栏目,感谢你给予的信任与支持。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后被国务院修改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据此,单位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过,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之规定,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你所在的单位不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你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说公司对你的邮件收发、MSN聊天实施监控的问题,虽然有点欠妥,但你既然选择了这家公司,你就必须接受其管理方式。 

  关于第四个问题,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据此,对劳动者实行竞业限制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掌握单位的商业秘密;二是劳动者同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三是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既然员工与单位签订了该协议,就应当接受该条款,不过员工有权要求单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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