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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公积金该向谁讨还

文章来源:- 2009/3/11 10:16:07
欠缴公积金该向谁讨还

  因所在的公司从1999年来就没有为他缴纳住房公积金,广州某公司员工李伟今年5月开始通过各种渠道维权。让他意外的是:公司没法告,要告只能告公积金中心 

事起公司5年欠缴公积金2000万 

李伟(化名)现在是广州某知名方便面公司的员工,1998年入职。他回忆说,当时,他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并不是太了解;直到今年初,才知道公司应该为他缴纳公积金,也就是说5年来公司累计欠缴他的公积金近3万元。 

“五一”黄金周过后,李伟就和另外几个同事向公司有关责任人反映情况,希望公司能帮他们补缴公积金,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5月21日,李伟等10人将投诉信递到了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尽管李伟等人到现在都还没有讨到公司应该补缴的公积金,他们的努力已经收到了初步效果:从8月开始,该公司已经为包括李伟在内的众多员工缴纳公积金,一个月的缴纳总额就超过37万元;按这个数字从1999年4月算起,原告认为,该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已近2000万元。 

争议公积金是否属民事权利 

公司不缴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却成被告这样的怪现象,折射出了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这一罕见的案例揭示了一些带有普遍意义的问题,首先就是员工要讨还公积金,能否直接状告企业? 

据员工方的委托代理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周律师介绍,他曾想去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被告知不予受理;他也曾想去法院直接起诉企业,得到的答复同样是不予受理。“我们最后采取了现在的这样一种方式——先告公积金中心,得到法院判决,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他表示,对此类案件该怎样处理其实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法院应该直接受理;一种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条例》在法律分类上属于公法,根据“公法不得创造私权”这一基本法理,《条例》不可能将住房公积金规定为一项民事权利。 

执行拖欠上千万只能罚5万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积金中心能否变被动为主动?李伟认为,公司5年不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已有失职之嫌:“在目前劳动者举报就意味着丢饭碗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应该更主动些。”公积金中心一工作人员坦言深层的原因在于公积金中心在权力配置上存在问题,即使是想主动监督也不行:“我们都没有权力去查企业的账簿。企业即使不缴纳,我们也没有强制的行政执法权。” 

此外,按照《条例》,公积金中心对拒不开设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企业,最多只能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就这一事件中的某方便面公司而言,每月37万元的公积金、累计近2000万元的欠款,与最高5万元的罚款相比,处罚力度的微弱可想而知。 

呼吁给公积金中心更大处罚权 

据透露,针对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中所出现的问题,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年初曾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求意见,执法难成为各地中心的共同呼声。对此,业内人士呼吁,国家应出台中心行政执法执行细则做指引,合理配置权力,使中心能主动监督勇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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