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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中止

文章来源:- 2009/3/10 17:25:27
劳动合同的中止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是指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又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据此,符合上述条件劳动合同中止,可能会出现与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矛盾的特殊情况。当这些老职工被宣告错捕,无罪释放,企业应恢复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由司法机关赔偿,这时候劳动合同表现的形式是中止,反之,也有可能这类老职工经审理确有问题,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针对这类老职工可能会出现的两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 
    
    另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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