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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该注意仲裁时效

文章来源:- 2009/3/10 14:40:22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该注意仲裁时效

   【案情介绍】李先生于1995年7月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退休时该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李先生人民币5万元。2001年10月10日李先生退休并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人民币5万元,该公司明确表示拒付。2002年7月李先生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5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先生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确实已经超过时效,裁决驳回李先生诉讼请求。

  【评析】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一律师指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即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天。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至于劳动仲裁时效和法院判决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指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60天的时效同样适用于法院。

  在本案中,李先生在2001年10月10日退休,向某科技公司要求支付人民币5万元被拒绝。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李先生应当在退休后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他直到2002年7月才申请仲裁,明显超过了60天的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完全合法的。李先生由于忽视了60天的时效,失去了本应该属于他的5万元人民币,教训是深刻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切记劳动争议的时效为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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