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儿童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禁止雇用未满 15 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 岁及 14 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它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 13 岁的儿童受雇。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